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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樂山, 趙女士每天下班都在夜裡十點以後

四川樂山,趙女士每天下班都在夜裡10點以後。男子黃某趁趙女士下班後一路尾隨進入趙女士家中後逼趙女士就範,試圖強行與趙女士發生關係。在趙女士多次哀求後,黃某打算放棄。黃某在離開時向趙女士索要40元的打車費。結果黃某卻被這40元打車費給害慘了。趙女士老家在農村,自己一個人來到城裡打工。獨自住在一間出租屋內,平時也沒什麼親戚朋友,經常一個人獨來獨往。

趙女士找了一份飯店服務員的工作。薪水還算可以就是每天下班都比較晚。這天趙女士結束飯店的工作後按時回家。但是她不知道自己竟被陌生男子黃某給盯上了,一路尾隨來到趙女士家附近。

黃某一路跟著趙女士沒有機會下手,直到趙女士開門後黃某從後面跳出來強行進入到趙女士的出租屋內。

趙女士看到陌生男子進到家裡嚇得驚慌失措。而黃某則要強行去趙女士發生關係,在遭到趙女士拒絕後扇了趙女士幾個耳光。並用板凳錘子等工具威脅趙女士。

趙女士只能苦苦哀求黃某放過自己。面對趙女士的哀求,黃某動了惻隱之心,心想還是不要為難她了。於是黃某放棄了對趙女士的侵犯行為。趙女士見黃某不再為難自己,心裡也稍許平靜了一點。黃某準備離開趙女士家中時,一摸口袋身無分文,而且出門時手機也落在了家裡。如果回去就只能打車了,黃某索性再次逼迫趙女士拿出40元作為車費。後來趙女士怕黃某趁機再次回來逼迫自己,就到公安局報警求助,很快公安機關就將黃某抓獲。經審理法院對黃某做出如下判決:黃某因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6000元。有網友說“黃某雖然想逼迫趙女士就範但是並沒有實施這樣也算強姦嗎?”也有網友說“黃某強行給趙女士要了40元的車費就要判處十年的有期徒刑,是不是判的有些重了”《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黃某途中中止了對趙女士的侵犯,但對趙女士採取了暴力脅迫手段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後因黃某主動放棄侵犯趙女士,所以可以減輕處罰。也就說就算中途放棄了但是強姦罪已經構成。那麼對於黃某隻逼迫趙女士拿出了40元就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應該如何看待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雖然黃某一開始是以強姦為目的進入趙女士家中,後因為沒有打車費所以才逼迫趙女士拿出40元車費。但是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入室搶劫,也就是說入室搶劫不論金額多少都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40元的車費要蹲十年的監獄。黃某的行為也說明了任何人都不要挑戰法律的底線。如果黃某沒有起歹意,又怎麼會栽在了40元的車費上呢?所以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切不可以身試法,鑄下大錯!還要提醒那些單身女性為了自身安全著想盡量不要做一些下班太晚的工作。如果避免不了下班太晚可以找個同伴一起。對於黃某因為40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你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