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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具十號大枷是什麼?十號大枷是什麼時候出現的?

枷是古代封建社會懲治人犯最有代表性的一種刑具,它的發明已有三千多年的歷史。在從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已經有了枷的記載。枷以幹木為之,兩半合起,中有孔洞,用以嚴重限制被捕人犯的身體活動,一是防止犯人逃跑;二是隔斷犯人同外界的聯絡。

在古代,由於朝代的不同,枷的尺寸與大小也是不一的。武則天朝酷吏來俊臣為了審判犯人,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

光聽名字,就知道戴上去,有多難受了。到了宋朝,開始從法律上規定了枷的重量。宋枷開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兩種。但是,你要知道,宋代的一斤相當於現在的640克,宋代的25斤相當於今天的32斤。到宋真宗景四年,又明文規定杖罪犯人戴十五斤重的枷。

明代的枷也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但明代還有達120斤的超重枷,雖有“百斤大枷不得輕用”的規定,但各州郡官都有人使用百斤以上的大枷。明武宗朱厚照時期的大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明末九千歲魏忠賢更狠,他好用立枷,有重三百斤者,不數日即死,先後死者六七十人。

清朝的枷是呈方形,分兩級,重者為七十斤,輕者六十斤。康熙八年以後,刑部規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細練。使枷只作刑罰而用,不作它用了。但是地方官員往往自行其是,並不遵照朝廷的規定。

有人說,戴枷是一種堪比凌遲的刑罰,為什麼這麼說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它是一點點地折磨人,折磨得人生不如死。

需知兩塊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甩又甩不掉。一旦撲倒在地,如無外人幫助,就很難站立起來。遇到小枷還能用手摸到自己的嘴,自己給自己餵飯。遇到長枷,就只能看到眼前的東西,脖子以下全是視覺盲區,食物更是無法吃到嘴裡,更不用提生活自理了。

前面說過,枷的重量不輕,試想一下幾十斤重的東西壓在兩個肩膀,剛開始還能承受,但是時間一久,肩膀都被壓麻,失去了知覺。遇到夏天,卡在脖頸、肩膀處的枷往往把肩膀或脖子磨得流血,傷口極有可能感染化膿。至於冬天,雙手舉著,全身得不到保暖,那挨凍的滋味,可想而知。

明清兩代的枷號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兩年,或者終身戴枷服役。特別是站枷,如果腳下的磚頭被抽掉,犯人脖子直接被吊著。想自殺都沒有機會,這痛苦與無助,一點也不比凌遲小啊。

到了清朝末年,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下,經刑部奏準:“除留竹片以備刑訊之用,此外各種刑具,盡行廢除,枷號亦一概芟削”,從此,枷不論是作為獄具、訊具,還是作為刑具,都從中國歷史上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