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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20000訂金,因商家不給明細想退款,商家:這是定金,不退

我們在買東西時,經常會遇到交訂金的情況,也有定金的情況,那麼,你知道2者的區別嗎?不知道可能會吃大虧。

浙江杭州,汪女士在小區附近的慕宸傢俱工廠定了傢俱,總共花了4萬塊錢,可沒想到在簽訂貨合同時,對方趁汪女士不注意,竟然在合同的最後又加了一句“實際測量後,價格調整,多退少補。”汪女士也是事後才發現這個問題,但是心想這也沒什麼,到時找門店給一份明細就行了,不料還是出了差錯。

汪女士隨後拿到了櫃子的尺寸和板材的材質內容,可是關於價格,對方卻絲毫沒有提,當她找到門店要明細時,對方的回覆卻讓她傻眼了,對方表示:

“商業機密不外露,只能看不能拿。”

這讓汪女士很不理解,自己定的貨,明細自己卻不能拿走,上面那麼多光靠記,肯定是記不住的,那麼要是後期材料用的劣質的,她也完全不知情。

據汪女士介紹,她也是看著這家店離小區近,才在這裡選的,當時看了之後就交了20000訂金(請注意,是訂金,而不是定金),隨後沒多久她又支付了尾款20000,這時候清單上面顯示,之前交的20000變成了定金,這裡是不合理的,有人就有疑問了,這2者到底有什麼區別?

首先2者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訂金只是雙方做出的約定,在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而定金就不同了,雖然也是雙方的一致約定,但卻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再者就是退還的情況不同。若給定金的人違約,對方可以不退還定金,若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其實就是個習慣用語,並沒有法律概念,是可以退還的,若是收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訂金沒有金額限制,全靠當事雙方自己商量,而定金則在法律上有金額限制,根據《民法典》586條規定,定金數額有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而在這件事中,商家將20000訂金轉變為定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合同約定總金額40000,若定金20000,那麼這個比例就達到了50%,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而汪女士想要明細的舉動,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至少測量的面積和價格,作為消費者應該知曉,不然的話,全憑商家說了算,那不是“又做裁判又當運動員”,擺明了坑人嘛。那麼為何商家會在簽完合同之後,還要新增這一句話呢?

記者跟著汪女士來到了門店,一位張經理做了解釋,這一句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他們絕對不會欺騙消費者。這句話聽著有點矛盾,既然不會欺騙消費者,為什麼當面不說這個事呢?在當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添了這麼一句,確實有點“掩耳盜鈴”的感覺。

張經理解釋這個明細牽扯到內部競爭問題,所以不方便透露。但是這個只能說是公司內部的問題,和消費者是完全無關的,內部競爭為何要消費者來買單呢?隨後張經理拿出了一份明細,上面有著面積、用料、單價等等,但是他也表示,不能拍照,不能拿走,還要汪女士簽字,汪女士不同意。

最後為了證明這份合同沒有問題,他將清單明細給了汪女士。這說明完全是可以給的嘛,但是之前找那麼多理由不給,又是何必呢?經過這麼一番折騰,汪女士表示已經不信任對方了,要求退款,但是張經理卻拒絕了,理由是合同有約定,汪女士主動提出退款,屬於違約方,所以定金不退。

其實這個坑就出來了,看了前面內容的朋友都知道,訂金是可退的,但是定金在商家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是可以不退的,對於不知道定金和訂金區別的人來說,只能是吃啞巴虧,大家記住2者區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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