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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拿以前年度的發票報銷,會計和稅務該如何處理?

有網友問:收到員工以前年度的發票,還能不能做賬報銷?會計和稅務如何處理呢?

答: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講,《會計法》要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均未對票據報銷年限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報銷以前年度的票據,應該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具體分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兩個稅種。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考慮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增值稅

如果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涉及增值稅問題;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考慮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透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資訊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只要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用於不得抵扣的專案,僅存在跨年度入賬的問題,對進項稅抵扣基本不會形成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