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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5萬冥幣“包養”18歲女子 具體怎麼回事

近日,溫州一44歲中年男子劉某見18歲女子吳某長得非常漂亮,起了歪心思,於是偽裝自己是“土豪”上前搭訕,並表示願意出價5萬每個月包養吳某。

吳某沒有反對,同意了劉某的提議。並於當晚將劉某帶回其出租內發生了關係。事後劉某將事先準備好的“五萬包養費”放下就離開。

吳某將劉某送走後,回到出租屋開啟袋子傻眼了,說好的5萬元竟然變成了冥幣。隨後吳某到派出所報案,稱出租屋遭遇盜竊了,有5萬元現金被偷了。

目前,公安機關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劉某是否構成詐騙罪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有關規定,案涉事實的男子劉某無法構成詐騙罪。理由有二:第一,該案所侵犯的法益並非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只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才能成為詐騙罪物件。性服務本質屬於一種勞務,性法益不屬於詐騙罪所保護的財產性利益。第二,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必須有財產上的損失,而本案吳某並無財產損失。案涉包養費(嫖宿費)作為非法債務,屬於無合法依據的財產。如果劉某原本打算支付包養費,在發生性關係後,採取欺騙的手段,用冥幣冒充現金支付了包養費,可以認為劉某以欺騙的手段逃了“包養費(嫖宿費)”的支付,應認定為欺騙吳某使其免除非法債務。吳某的無效債權的喪失不能視為財產損失,無法透過法定程式恢復。綜上所述,劉某欺騙行為沒有侵害吳某的財產法益,吳某也沒有財產損失,即不構成詐騙罪。

劉某的行為是否涉嫌強姦?

我們來看看強姦罪的認定條件,強姦罪是行為人違背婦女自由意志的情況下,以暴力手段脅迫或其他方式,在婦女不能反抗且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顯然本起事件,吳某是同意的,所以應該不構成強姦罪。

“受害人”能否起訴吳某,追回那五萬包養費?

當然不可以,本來他們之間的“包養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民法典》第143條規,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顯然此“協議”是無效的,因為已經違反了《民法典》第143條中提到的,不違反公序良俗。

吳某報假警的行為會如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報假警應當承擔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並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可處五日以下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