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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實務丨讓法律帶給婚姻安全感系列-婚前篇(1)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諮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

前 言

北京市京師(長沙)律師事務所法律研究中心將更新“讓法律帶給婚姻安全感”的系列文章。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這個系列並不是想在各位讀者愛情的甜蜜中倒入婚姻法律這種“令人反胃”的調料品,法律不能管、不會管也管不了人之間的談戀愛,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離婚、出軌、家暴甚至是謀殺確實給家庭、社會帶來了莫大的傷害,所以透過法律保護婚姻中的男男女女將是本系列的宗旨。

其次,幫助各位更好的瞭解婚姻法是為了更好的保衛婚姻,是為了能夠在出現了婚姻問題的時候能夠有除了離婚之外的其他路徑可選,即便是要離婚,也不會被矇騙。

最後,本系列將盡可能透過平淡的語言來向各位說明日常生活中婚姻法律是如何影響我們的真實婚姻生活的。

戀愛中的男女都是熱烈的,這段期間的記憶也都是美好的,但是一旦鬧分手,人性的醜惡可能就會讓人瞠目結舌,並在內心深深的感受到“幸好和他/她分手了”,比較常見有威脅恐嚇甚至半夜跟蹤的、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以及更普遍的是要求退(戀愛)費的。遇到這樣的渣男或者渣女,我們該如何妥善的處理戀愛期間產生的一系列問題了,特別是財產問題?

如何處理戀愛中的財產問題

首先處理戀愛期間財產的原則是,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的一般原則是按份共有,簡單來說“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除非戀愛中男女簽署了一份明確共同共有財產協議(民法典第308條)。但現實情況是戀愛中財產大多混同了,也就是說分不清到底是誰買的這些玩意兒,這時候的原則就是雙方協商解決。

接下來我們來說一下戀愛分手的時候最常見的、最普遍的情況——要求退費,多是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女方退還戀愛期間給女方的生日紅包、節日紅包、各種零花錢等等。男方起訴的理由無非是下面兩種:

(1)借貸——“是我借錢給她的,她應該還給我”;

(2)不當得利——“她未經我允許花了我的錢”。

法官認定借貸關係的標準

下面分析借貸,法官在認定是不是借貸關係的時候有兩個重要的標準:

①借貸合意——“她想借我的錢,我也想借給她錢”;

②借貸行為——“我確實把錢借給了她”。

所以法官在稽核的時候比較關注如下事實:是不是借錢?有沒有約定利息?約定什麼時候還錢?還沒還錢?什麼時候還的錢?還的是利息還是本金?這裡的關鍵字是“借、還和利息”。其次是不當得利,這個是法律的專業術語,你可以簡單理解成“天上掉餡餅了,但是不應該砸在你的頭上,所以你要把餡餅退回去”,所以法官在稽核不當得利的時候比較關注如下事實:有沒有依據,次數是不是很多。

而女方攻破男方最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便是——贈與,就是說“這是戀愛期間對方心甘情願送給我的,我也接受了”。對,這裡的關鍵字是“送”。女方要緊緊圍繞“送”來進行證明,特別是要保留相關微信記錄,把財產的性質說清楚,比較有用的答覆便是“謝謝男友送我的零花錢,我的男友真棒”、“又收到男友送我的紅包,我真幸福”等。所以法律實踐中法官在認定戀愛關係財產問題的時候多是圍繞上述“借貸事實”還是“財產贈與”來進行判斷的。

最後還有兩個問題簡單提一下:

一是具有彩禮性質的貴重物品,比如金銀首飾等以及婚前房產的處理,將在後面的文章進行專門討論;

二是目前的司法實踐是不支援“青春損失費”這類,即便雙方有明確的協議寫著“賠償青春損失費”,多會被認定違反社會道德而無效。

撰稿人:京師長沙律所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