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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賣這個,判刑、公開道歉還要十倍賠償

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因銷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減肥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及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透過網路分批分期購進減肥膠囊,再用自制的說明書和包裝瓶重新包裝後取名“瘦美人”。之後,王某抬高價格,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傳並銷售該產品。

很多人被王某宣稱的減肥功效所打動,購買了該產品,但是服用後相繼出現心慌、心悸、口乾、失眠的症狀。

被告人王某一邊安撫說這屬於服用後的正常反應,一邊繼續兜售。截至案發,王某累計銷售金額六萬餘元,非法獲利3萬元。2021年7月5日,市公安局禹會分局民警接群眾舉報後將王某抓獲,在其家中查獲了大量未來得及銷售的“瘦美人”產品。經鑑定,王某出售的減肥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含量為2。95×105mg/kg。

2021年11月10日,禹會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指控王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對其判處相應刑罰,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0萬元,並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西布曲明系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抑制食慾的藥物,會增加嚴重心腦血管風險。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自2010年起,已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製劑和原料藥,並將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資名單(第一批)》中,定性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銷售摻有西布曲明的食品,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慮到案發後王某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等,並向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60萬元(由禹會區人民檢察院納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其行為定性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所不當,其行為僅構成銷售假藥罪,且一審法院判處的賠償金數額過高。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王某銷售的“瘦美人”產品包裝上並沒有標註藥品批准文號,產品瓶身則印有:“產品功效:抑制食慾、增強飽腹感 適用人群:單純性肥胖、虛胖人群、反覆瘦身無效者”等字樣,且王某一直將“瘦美人”產品作為日常保健食品對外宣傳並銷售。因此,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適用法律正確,王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王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累計銷售金額六萬餘元,其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禹會區人民檢察院參照上述法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支付賠償金60萬元於法有據,應予支援。據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安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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