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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女性地位有多高?訂婚前男方許以“贍養費”,離婚嫁妝返還

在古代,女性的地位一直很低下。在中國古代,女從夫權再正常不過;在古羅馬時期,女性的從屬關係被明文寫在法律裡。

此時的古埃及,卻與同時期其他地區截然不同。

《第二性》的作者西蒙娜說,“在埃及,女人的處境十分有利,女人擁有和男人平等的權利……女人保持了自己的尊嚴。”

誠如她所說,古埃及男女的地位還是比較平等的,但是在婚姻中,實際的男女地位,真的能實現絕對平等嗎?

1。手握財產權

與中國古代和古羅馬的家長權不同,在古埃及,女性在婚姻中可以擁有一定的財產權。

例如在《拉宏紙草》中曾提到,“男主人透過家庭協議把他所有的財產轉讓給他弟弟,若干年後,弟弟又透過家庭協議將財產轉讓給他的妻子。”

這裡的財產不單單指金錢,還包括土地和房屋等等。由此可見,婚姻中的古埃及女性可以不受男性的制約,擁有自己的財產。

除此之外,在男女訂立婚約之時,男方還需要給女方許以“贍養費”。這裡的贍養費至少包括食物和衣服的花銷兩種,有時還有零用錢。

女性在婚內不必事事依賴男方,贍養費已經足夠維持溫飽。如果男女雙方不幸離婚,那麼男方要還給女方嫁過來時的全部嫁妝。

要是女性因為財產問題,在法庭上起了一些糾紛,也完全可以不需要男性作擔保人。因此,女性的財產權較為完善,經濟上也算得上自由。

2。較為自由的人格

除了擁有可以支配的財產,埃及的已婚女性也可以擁有人格的自由。這裡的自由指的是在離婚問題、從事工作方面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在埃及,在妻子死後,丈夫可以合法佔有妻子的姐妹,同樣的,在丈夫死後,妻子也可以依賴其兄弟。

中國古代只有男性“休妻”,但在古埃及,女性在婚姻中同樣可以提出離婚的訴求,且離婚的相關條款均無變化。

例如男方賠償給女方所有的嫁妝,保障了女性在離婚後依然可以維持生活。

古埃及的女性也時常出現在國家公職的職位上,甚至有的被載入史冊。

費舍爾在《埃及女性早期記錄》裡曾說,“相當一些婦女有王室的熟人、織工之屋的管理者、節日的女主持人等等之類的頭銜。”

甚至在荷蘭的博物館裡,還陳列著一座古埃及女性的雕像來紀念。而在統治階層中,也出現過女性統治者。

被載入史冊的尼陶克莉絲、埃及豔后克利奧帕特拉,她們的統治促進了古埃及的發展。由此可見,女性同樣可以參與到國家管理活動中,在社會上的地位也會受人尊重。

3。平等的子女繼承權

無論是古羅馬抑或是中國古代的家長制,話語權永遠在“一家之主”的男性身上。但是在古埃及的家庭裡,作為母親的女性,她們的地位也同樣與自己的孩子有關。

古埃及的法律保障了子女的繼承權,也就是說,在婚姻中,男方承諾將自己名下所有的財產給兩個人的孩子繼承。

在日後,男方如果與其他的女人有了孩子,法律也會確保該承諾的踐行。

同時,女性的財產也可以自行決定如何給自己的孩子分配繼承,不會受到其他人的制約,如此一來,女性的孩子有了財產的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尊重和維護。

1。繁榮發展的經濟

古埃及女性地位在另一個政策中同樣可以得到體現,那就是王室實行了“只娶不嫁”的婚姻政策,也就是說,王室中的女性不必嫁去其他的國家。

而王室中的男性可以娶其他國家的公主作為妻子。這樣的政策能夠實行的原因,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就在於古埃及的經濟繁榮發展。

古埃及是一個飛速發展的奴隸制大國,農業方面,農民從播種、耕作到收穫,再到貯藏穀物,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

手工業方面就更加進步了,青銅時代的古埃及已經掌握了金屬冶煉的技術,從腳踏風箱到鼓風熔爐,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形成了大規模的生產工廠。

得益於“只娶不嫁”的婚姻外交政策,王室的女性血緣純正,因此備受人尊敬,社會地位非常高。

2。法老霸權的強權政治

如果說古埃及的經濟發展間接保障了“只娶不嫁”政策的實施,那麼法老的強權統治則是該政策實行的直接原因。

在古埃及,法老是國王等統治階級的崇拜物件,他們制定的法律由政府嚴格地執行。因此,國王的權力受到了法老的制約,如果外國提出聯姻,即使嫁公主出去是國王個人的意願,也是不被允許的。

據史冊記載,古巴比倫的卡達什曼二世向古埃及求娶一位公主,但被國王拒絕了。並非是國王不願意以聯姻作為手段,與周圍國家交好,而是嫁公主沒有先例。

由此可見,法老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在古埃及達到了頂峰,他們在古埃及擁有絕對的話語權。

法老實行這一政策,目的雖然不是為了提高女性的地位,但確實保證了王室女性不需要遠嫁他鄉,從而使得王室女性與王室其他男性結婚,保障了血緣的純正。

3。統治王國的地位

古埃及的平凡女性擁有就職的權利,那麼王室女性是否可以管理國家呢?答案是一定可以的。

作為埃及的王后,輔佐國王處理政務也是她們的工作。例如古埃及的哈特設普蘇特王后,她的丈夫圖特摩斯二世身體較為虛弱,於是她承擔起了處理國事的職責。

在丈夫死後哈特設普蘇特王后順理成章當上了女王,在她統治期間,朝政依舊清明。

除了能夠處理政務的權利之外,王后這個身份在王室中,同樣也是極為受尊敬的。

古埃及著名的“王后谷”就是國王專門為妻子開鑿修建的,從中就可以看得出,王后的地位在國王心目中不容侵犯。

在王室繼承人的心中,母親也是值得愛戴和尊重的。

亞赫摩斯國王在她的母親去世之後,專門在她的墓碑上寫下這樣歌頌的文字,“她照顧埃及、照看軍隊、親自領導、平息叛亂。”

由此可以看出王后對埃及做出的貢獻,王后的遺體被製作成木乃伊,予以不死的軀體,體面地厚葬了。

從中可以知道,古埃及的王室女性地位很高,她們的身份尊貴,地位特殊,在王國內可以管理相關事務。

因此,古埃及不會出嫁王室女性,這是對王室女性的珍視和保護,也是女性地位高的重要體現。

1。婚內依附丈夫

即使法律條文賦予了古埃及女性一定的財產權、平等的離婚權和工作權,在實際生活中,普通的女性依然被看作“弱勢”的群體。

在《阿尼教育》中就這樣描述男女在社會上扮演的角色,“對於女人,人們關心的是她的丈夫是誰;然而對於男人,人們關心的是他的職位和財富。”

這一句話說明了男女受社會實際對待的不平等。在古埃及,人們不會以女性的職位來稱呼她們,往往是誰的妻子,或者是誰的母親。

除此之外,在古埃及訂立的婚姻,往往是依據女方父親的職位,找一個門當戶對的男性作為配偶。

無論女性從事什麼工作,她們在結婚時都只能依附於父親的職銜,因此這樣的婚姻盟約不能稱作是完全平等的。

而且女性結婚以後,大多數是留在家裡相夫教子,很少有繼續從事在自己的崗位上。

雖然有丈夫的贍養費作為她們生活的保障,但在社會整體來看,女性的地位依舊是處於依附的狀態。

2。離婚意味著受苦

正因為大多數的女性婚內選擇了依附丈夫生活,離婚以後,她們的社會地位並不能受保障,而且離婚女性失去了丈夫的保護,各方各面也會受到欺負和被佔小便宜。

因此,離婚的女性會回到父親的家庭中,或是尋求其他男性的保護。

但是離婚的女性想要再婚,並沒有男性再娶那麼容易。

這是源於社會對離婚女性的偏見,托勒密時期流行這樣一句話,“別找那些丈夫還活著的女人,以免他成為你的敵人。”

為了避免男人之間的麻煩,一般來說男性是不願意娶一個離過婚的女人的。而那些婚內婚外保障女性生活的法律條款,其實也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女性難以改變依附男性的社會局面。

相較於同時期其他國家的女性來說,古埃及的女性似乎倍受優待。她們婚前可以在社會上謀生,婚內有贍養費的經濟來源和子女繼承權的保障,離婚後也可以自由再嫁。

王室的女性更是受到王室和社會的尊敬,“只娶不嫁”的婚姻外交政策使得她們解去了遠嫁他鄉之苦。但是,實際生活中,普通女性的生活並非事事如意,由於與生俱來的社會偏見和性別認同,讓她們的生活雪上加霜。

不過,如何尊敬女性、改善女性的社會地位,古埃及的做法在現今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參考文獻

1、《第二性》

2、《拉宏紙草》

3、《埃及女性早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