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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賣出後遇拆遷,補償款歸誰?答案來了

宅基地對我國農民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成年後在父母的協助之下可以跟村集體申請一塊宅基地作為以後蓋房使用,這個只有農村地區的村民才有的福利,相比以往宅基地的審批流程要簡單很多,現在鄉鎮級別的政府就可以直接進行審批。

只要達到了標準就可以向村集體審批,不過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多數村民家庭都有多餘的房屋,無論是繼承還是買賣得來,只要透過合法的手段得來的就可以享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家中有子女需要也可以直接修繕這些房子居住。

2013年對農村地區居民來說是值得紀念的一年,因為從1月31日開始在全國範圍之內開展了宅基地、耕地的確權工作,就是對村民名下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進行明確規範,並且還頒發了確權登記證書。

這樣做的好處,宅基地是國家無償給農民使用這個不用說都知道,而確權之後宅基地以及房屋的歸屬權問題更加的明確,而且從此以後農村住房也有了城裡住房的權益,比如說有償退出、出租、貸款和拆遷補償等權利。

耕地確權登記之後更加明確了農民持有土地的權益保障,這樣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還對耕地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從此農民不用再擔心承包到期的時候耕地歸屬問題。

既然宅基地確權之後有了諸多保護的權益了,也就是說村民可以隨意進行買賣了,不過按照目前的規定,宅基地出售範圍只能在本村集體內進行交易,那麼村民將房屋和宅基地出售後不久拆遷了,那麼補償款應該歸誰呢?

這幾年很多農村地區的居民都去城裡安了家,這樣也直接導致了農村的住房閒置了下來,為了不讓房子空著,將房屋轉讓給其他村民家庭,還可能會轉給非本村村民,如果出現徵收和拆遷的話,原房屋持有者肯定會後悔,就會出現要求分徵地補償款。

大多數這樣的情況就會產生糾紛,那麼補償款到底該歸誰呢?

首先要看的是買方是否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和房屋產權明細的變更,看到曾經自己的房屋身價大漲,肯定會後悔當初的決定。

要知道村民對宅基地只是有使用權,村民只是有權出售房屋,也就是說地隨房走。即便是交易了也只是房屋交易,但如果是本村村民的話就可以直接進行產權過戶,也就是說宅基地過戶。

雙方簽訂的交易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有明確的產權變更後,買方才享有房屋一切權利,並且如果買方不屬於本村集體成員的話,雙方房屋宅基地的交易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的時候還是會找持有宅基地村民來協商簽訂。

如果是本村集體村民的話,雙方買賣交易時受到法律保護並且簽訂的協議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便是以後房屋被拆遷和徵收之後,原房屋的持有者是沒有權利在向買方村民要求分補償款。

相信看到這裡大家已經明白了吧,宅基地的使用許可權規定還是很明確的,而且確權之後就是為了減少這樣的糾紛出現,其實很多人都不能理解,為什麼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不能出售給城鎮的居民,殊不知農村可用做宅基地的土地數量時有限的,如果城裡人也可以申請宅基地的話,那以後村裡新出生人口需要宅基地沒有的話怎麼辦呢?難道都去城裡買房嗎?

如果城裡居民也可以去農村購買宅基地,你願意嗎?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討論,說出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