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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購買過期食品敲詐商家,不賠錢就舉報鬧事?四人獲刑

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好幾個鄉鎮超市購買過期食品,然後自稱“吃壞了”,要求超市業主賠錢。密雲法院7月23日釋出訊息說,法院審結了這起敲詐勒索案,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根據密雲法院審理後查清的事實,李某、王某、張某、郭某等人在預謀之後,前往密雲區多家鄉鎮超市內,故意購買過期餅乾、橙汁飲料等食品,然後返回超市,對業主說“我們買食品、飲料過期,孩子食用後身體不適,得去市區醫院看病”,然後要求商家承擔上萬元的路費及就醫費用。幾個人的“統一”說辭是:不賠錢,我們要麼向舉報,要麼就在你家門口鬧事。

然而,接到這幾個人舉報的行政部門發現,他們的舉報已經出現了多次,每次都是以此種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要財物。行政機關於是將線索移送密雲公安分局。

法院經審理查明,這個團伙在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以所買食品、飲料過期等問題為由,先後敲詐8家超市經營者現金及香菸。其中,李某參與作案8起,價值人民幣39320元;王某參與作案6起,價值人民幣35960元;張某參與作案4起,價值人民幣33 500元。此外,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間,李某、郭某還分別以駕車碰瓷,向被害人分別索要現金7000元和1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張某、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要挾手段敲詐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法院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相關被告人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密雲法院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這一構成要件,即勒索財物數額雖未達到較大,但次數達到三次以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為無論是從犯罪數額還是犯罪次數上,均構成了刑事犯罪。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