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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找關係”代辦入學法官:此類委託合同無效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黎愛蘭

一位市民為了讓孩子上更好的學校,花了18萬託人代辦入學。誰知,事沒辦成,還耽誤了孩子原本的上學計劃。11月1日,記者從成都市青羊法院獲悉了一起案件:一市民找“串串”代辦入學被騙,“串串”返回其錢款還賠償了5萬元後,又將鏈條另一端的“委託人”告上法庭,法院認定其委託人與合同無效。

花18萬託人代辦入學無果

“串串”將委託人告上法庭

2021年,孫某找到曹某某幫忙解決小孩入學問題,曹某某遂委託劉某為孫某小孩辦理某區某小學入學資格事宜,孫某透過曹某某向劉某支付18萬元服務費。

因劉某未能辦成請託事項,孫某的小孩不僅未能進入心儀學校,還耽誤了進入其他學校的時間,導致學業延誤。

孫某遂要求其退還全部服務費,並支付損失賠償費用5萬元,劉某透過曹某向孫某退還了18萬元服務費。曹稱因劉某無力支付賠償費用,於是代劉某向孫某支付5萬元賠償費。曹某支付賠償費用後,認為其支付5萬元賠償費用系基於劉某的委託而發生,故訴請要求劉某向其償還該賠償費用。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法官:委託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審查認定,曹某某在明知孫某的子女無入學資格的情況下,為達到擇校入學的目的,依然請託他人尋求繞過相關政策以獲取不當利益,併為此支付請託錢款,其行為有違學生入學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則,違反了國家、地區教育政策,對社會和諧秩序造成不良影響,違背善良風俗。因此,曹某某與劉某建立的委託合同無效,曹某某所謂的代劉某支付5萬元賠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遂判決駁回曹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民事法律關係以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要原則,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廣泛性的特徵,《民法典》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建立有效合同關係的前提是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國家政策,符合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否則不僅無法得償所願,而且可能財、物兩空,甚至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找關係”辦事行為不可輕易嘗試

記者從法院獲悉了案件後續的情況,原來,劉某是某校外培訓機構的一名員工,長期對外謊稱有特殊渠道可以辦理中小學名校入學,騙取錢財,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年來,青羊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類似的委託合同糾紛,其中包括委託辦理相關資質、委託辦理入學資格、委託購買房屋等,委託人或是貪圖便利或是規避政策,但所託事項往往難以實現,最終只能訴至法院。

法官提示,在簽訂類似委託合同時,需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識和注意義務,確保所委託的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合同約定的各方權利義務明確對等,避免產生糾紛。除此之外,在解決問題時,切勿迷信“關係”辦事、“熟人”介紹,務必走正規途徑,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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