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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鄉試的基本概況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十一行省的鄉試的現象?

鄉試,也被稱為鄉闈、鄉貢。因其在金秋八月舉行,故又被稱為秋闈。地方大規模舉辦鄉試,始於宋代。而以行省為單位的鄉試,則發端於元代。

元代鄉試的基本概況

1313年,朝廷下達規定,鄉試每三年舉辦一次,共設定十七處考點。正如元代史學家蘇天爵在其《滋溪文稿》中記載:

“肇定鄉試之所,由兩都、十一行省、河山之東二宣慰司及真定、東平,共十有七。”

“河山之東二宣慰司”指的是山東東西道宣慰司與河東山西道宣慰司。

“十一行省”指的是湖廣、江浙、江西、雲南、甘肅、四川、嶺北、河南、遼陽、陝西以及徵東。

“直隸省部路分試肆處”,指的是大都附近若干路考生的共同應試場所。例如,上都路為上都、興和二路應試點,大都路為大都、永寧二路應試點,東平路為恩州、濮州、曹州、德州、泰安州、高唐州和濟寧、東平、東昌三路七個直隸州的應試點,真定路為廣平、順德、大明、保定、河間、衛輝、懷盂、彰德、真定九路應試點。

鄉試時間為八月二十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三天。

蒙古人、色目人只用考兩場,分別為經問五條,策一道。

漢人、南人考三場,依次為經疑貳問,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五百字以上;古賦詔誥章表一道;策一道,一千字以上。此謂之“三試”,折射出元代科舉的“取士之道”:

“經疑經義,以觀其學之底蘊;古賦詔誥章表,以著其文章之華藻;復策之以經史時務,以考其用世之才——《送唐仲實赴鄉試序》”

元代鄉試開始於1314年,止於1365年,一共舉行過17次。鄉試的舉辦機構,一般有“主試官”、“監試官”、“贊畫官”、“考試官”、“同考試官”、“簾外官”等組成。有時,行省的右丞會臨時出任主試官,所發揮的作用主要是“妙柬”賢才和“坐鎮”。

元代鄉試沿用宋代制度,也採取了“簾內外官”的設定。

簾內官是“校文之官”,負責命題閱卷,由考試官、同考試官組成。關於同考試官、考試官,元代朝廷規定:

“有行臺去處,行省官與行臺官一同商議選差;如不拘廉訪司去處行省官遇監察御史選官。山東、河東宣慰司、真定、東平路,同本道廉訪司選差。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通志條格》”

選取的標準是“見任並在閒有德望文學常選官”。每次鄉試,行省以及宣慰司都要遵照法定程式與標準,“禮聘搢紳先生於四方,俾司考文之權”。

簾外官,又被稱作“簾外列職”,主要負責糊名、謄錄、拆封、揭名、對讀等,一般選取宣慰司或行省所屬“廉幹文資正官”擔任。“簾外列職”是為了“防關通之私,而公考擇之道,其功殆不下於監臨之官”,“非藉夫有官君子、文行之兼備者分任之,將無以稱塞明詔又文之意。”

元代鄉試的門檻與流程

元代鄉試的流程,大致上可以分為保舉投狀、鎖院應試、校文錄取三個步驟。

首先是州縣保舉和投納家狀。

每當鄉試之年,事先由“本貫官司於路府州縣學及諸色戶內推選年及二十五歲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並作“接罪保舉,以禮敦其貢”。“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在保舉應試範圍之內。另外,元代的科舉並不排斥工商子弟,比起唐宋禁止工商戶應試,要開明許多。

元代鄉試還有一條規定:

“士之選,必由於其鄉——《俟俺集》”

讀書人一般必須在自己的原籍接受舉薦和應試。這既方便州縣審查,也為了防止考生流向錄取名額比較高的地方。因為不同地區與人群之間的錄取規則不一致。按照朝廷規定,漢人僅在北方以及四川雲南諸省設有鄉試錄取名額,南人僅在江浙、湖廣、河南、江西四省設有鄉試錄取名額。許多江南求學的北方漢人,不得不按照規定,不遠萬里返回原籍應試。

為了照顧蒙古人和色目人,元代朝廷對於鄉試還有特殊規定:“西北之士學於江南者,皆由江南貢。”所謂西北之士,指的就是蒙古人與色目人中的儒士。元朝廷給予他們優待,在江南三省專門為其設有34個錄取名額,允許他們在居住地就近參加考試。

其次是鎖院命題和舉子應試。

鎖院指八月十九日,考試官、同考試官、簾外官以及差役,先進入試院,各司其職,佈置考場,做好準備工作。為防止考官於舉子私下交通,考官一旦進入試院,即刻封鎖,並有專人把守。

命題,一般由考試官、同考試官負責,一人出題,其他考試官對試題的內容與難度係數題意見。比如,延祐四年,吳澄應江西行省聘請“考鄉試”,負責為南人舉子命題,就曾因試題過於簡單而與其他考官發生爭執。

考試當天,舉子必須“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入場時除《禮部韻略》外,其餘文字一律不許帶入考場,入口有專門的差役負責搜查。還有軍卒在考場巡視,一旦發現作弊、大聲喧譁等破壞考場規則者,馬上開出殿兩舉的處罰。

舉子的試卷分為草卷與淨卷個12幅,塗改的文字數也被限定於50以內。交卷時,舉子要將卷首家狀與草卷“粘作一通”,並由考試官吏將草卷、淨卷“用印鈐縫”,“硃筆界畫”。

再次是校文錄取。

在正式校文前,要先對試卷進行糊名和謄錄。受卷官將舉子試卷送封彌所“糊名”。封彌官糊彌好舉子的姓名、年齡等,編寫字號,然後送謄錄所。謄錄官要按照規定“並用朱書謄錄正文”,還要統計試卷中的塗改字數。經“對讀”與原試卷沒有差別,再將朱書謄錄之卷送往考試所。如果朱書謄錄捲上也有塗鴉,需標明字數,由謄錄官書押。

考試官、同考試官校文閱卷時,需按照朝廷規定,只要冒犯皇帝“御名廟諱”以及“文理批繆”,塗改文字超過五十,皆判定不合格;考試官與舉子如有親屬、親戚關係,需要自動迴避,交給同考試官閱卷。否則“殿一舉”,取消錄取資格。考試官對考卷的評價,直接決定了舉子的錄取命運。

考官閱完卷,確定“合格中選人數”之後,就是彌封官、謄錄官拆封揭名了。彌封官、謄錄官“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出考試官、同考試官、監試官,當場“對號開拆”。

確定錄取人員的第二天早上,正式發榜,屆時,官府“導以鼓吹儀仗,揭之省門之外”。鄉試出榜又稱為左右兩榜,並且與1313年所定的各行省、宣慰司參加會試的名額相符。正榜之外,還有副榜。正榜提名為“鄉貢進士”,副榜提名為“備榜進士”。

上了正榜的舉子“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所轄去處移諮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官申禮部”。負責考試的監察御史也要“依上錄連科文申臺轉呈都省”。走完這道程式,考中鄉試者才能“以憑照勘”,參加第二年春天的會試。備榜進士則“留省以備學官之任”。

“桔柚天庭貢,參芩相府留”,這首詩中的“桔柚”指的就是正榜者,“天庭”即朝廷;“參芩”就是備榜者,“相府”就是行省,道出了元代鄉試正、副榜的天壤之別。

元代鄉試是科舉制在行省區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會試、殿試的必經之路,也在內容、規則方面做了前期準備。元朝初步形成以行省為單位的鄉試製度,對明清科舉制的完善也產生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