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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傷人可申請補償?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9月28日,封面新聞從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獲悉,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近日,省林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起草了《四川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公開徵求意見。

如何申請補償?徵求意見稿提出,符合補償規定情形的,受害人或代理人應當及時向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備,並保護現場以備核查。造成人身傷害申請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終結後6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應當在得知財產損害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虛報、冒領、騙取補償金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補償調查結果、定損意見和補償或者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範圍

徵求意見稿指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申請政府補償(以下簡稱補償)的,適用本辦法。已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納入政策性保險業務的縣(市、區),其所轄行政區域發生的野生動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屬於保險合同賠付範圍的,適用本辦法。

致害情形屬於保險合同賠付範圍的,其事故申報、調查核實與認定、保險理賠等具體規定遵從保險合同,不適用本辦法。但對同一致害事件,相關部門也應當受理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補償申請,採納保險公司認定的財產損失實物量或人身傷害程度,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核算補償額,核算結果高於政策性保險賠付額的,由政府補助差額部分。

因人工養殖、經營、利用及運輸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依相關法律法規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補償範圍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補償:

(一)從事日常生活和生產的人員在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或 者依法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義務的情況下,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較大損毀的;

(三)對合法圈養的或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的畜禽、 特種養殖動物造成死亡的;

(四)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裝置造成 較大損毀的;

(五)為避免或減輕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採取應急控制或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二)(四)和本辦法其餘條款中“較大損毀”是指依本辦法核算的補償金額超過縣級人民政府在補償細則中確定的財產損失補償起點。

不補償範圍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挑逗或者故意傷害野生動物的;

(二)從事非法狩獵等違法活動的;

(三)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禁入區域,或者經批准進入後不遵守保護地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經營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損毀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飼養畜禽、特種養殖動物的;

(六)現場核查不能認定為野生動物致害或者無法核定財產損失數額,且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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