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
用業委會監督約束物業公司
是維護大多數業主權益
解決小區矛盾的重要措施
近日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業委會撤銷權糾紛案
因法官的公正判決
為業委會討回了公道
也贏得了小區廣大業主的讚譽
公正裁判獲稱讚
贈送錦旗表謝意
“感謝您的公正裁判,為我們近千名業主伸張了正義!”近日,來自襄陽某小區的業主代表們為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進送上了一面“崇法明德 公正為民”的錦旗。感謝她的專業裁判,維護了小區廣大業主的權益。
事件回顧
2020年11月18日,樊城區大慶東路某小區業主代表向丹江路社群遞交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申請,經屏襄門街道辦事處的組織、指導監督下,委託丹江路社群居委會協助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丹江路社群按照相關流程於2020年11月19日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籌備組,進行了公示,2021年1月25日籌備組釋出業主大會設立公告。
2022年1月24日,該小區業主宋某紅以業主大會成立過程違法,侵害其利益為由,向樊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小區業主大會作出的全部決定。一審法院支援了宋某紅的訴訟請求。業主委員會不服,上訴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決:
業委會選舉糾紛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
襄陽中院民二庭法官焦靜平、王靜、王定強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中的糾紛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審理範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委會。業主大會、業委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期限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撤銷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職權,法律沒有賦予人民法院相應的權力。
因此,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中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審理範圍,業主不享有訴權,若其對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中的事宜有異議,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故襄陽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宋某紅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與受理的規定依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撤銷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駁回宋 某 紅的起訴 。
收到錦旗後,王進法官表示,這既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公正司法的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這面錦旗,既是鼓勵更是激勵,在今後的工作中,自己將盡最大的努力,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之事,真正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民二庭】
【製作:襄小槌創作組】
【來源: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