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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基於首封而應優先受償的金額是否應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為限

裁判要旨】在保全查封轉為執行程式中的查封之前,當事人申請法院查封的價值範圍系明確限定在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範圍內。因此,在其他申請人申請的輪候查封之前,該當事人申請的首查封價值限制在保全數額範圍內。為確保各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公平受償,該當事人即便進入執行程式後其基於首封先受償的效力也只應及於其申請保全的數額範圍內,否則將損害輪候查封債權人的期待利益和公平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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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執監240號

申訴人(申請執行人)

:陝西秦海鹿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寶雞市鳳縣黃牛鋪鎮東河橋村。

法定代表人

:高海洋,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

:呼春暉,陝西本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

:陝西蔡家坡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陝西省寶雞市岐山縣蔡家坡鎮創業路企業服務中心520室。

法定代表人

:於治軍,該公司董事長。

利害關係人

:陝西省外經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青年路111號陝西省止園飯店二、三號樓。

法定代表人

:肖玉龍,該公司董事長。

申訴人陝西秦海鹿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秦海鹿業公司)不服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21)陝執復275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海鹿業公司與陝西蔡家坡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中,陝西省外經貿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經貿公司)向執行法院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雞中院)提出異議,請求中止將城建公司“城市展示中心”A2、A3、A4、A5、A6、A7、A8七標段的變賣款向秦海鹿業公司發放,確認該公司對上述房產的查封順序為首封,對變賣款先受償。事實與理由:城市展示中心A2、A3、A4、A5、A6、A7、A8七標段系2018年12月17日被寶雞中院首先查封,外經貿公司為首封債權人。城市展示中心A1-A8號標段產權登記時間為2018年5月24日,此時即具備了辦理查封登記條件,城建公司的其他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無權對抗外經貿公司作為首封債權人的權利。秦海鹿業公司申請執行城建公司一案債權金額僅為2500萬元,而城市展示中心A1-A8號標段價值遠超過8000萬元,如全部保全即屬超標的查封。

寶雞中院查明,(一)申請執行人秦海鹿業公司與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寶雞中院依據(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於2018年9月29日向陝西省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2018)陝03執保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城建公司所有的城市展示中心A1、A2、A3、A4、A5、A6、A7、A8共八標段房產採取了保全查封措施,該中心於當日在(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回證上加蓋了公章。2018年10月10日,寶雞中院執行二庭向該院民二庭出具了《保全結果說明函》,告知已查封被保全人城建公司名下的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對該建築物中已登記的城市展示中心A1號房屋為輪候查封,其餘部分為首查封。

(二)外經貿公司與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寶雞中院依據(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書,於2018年12月17日向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城建公司名下的A2、A3、A4、A5、A6、A7、A8共七標段房產進行了保全查封,該中心於當日在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回證加蓋了公章。

(三)寶雞中院於2021年4月23日委託淘寶網變賣城建公司已被查封的房地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陝汽集團商用車有限公司以最高價競得,A1不動產單元對應變價款為494。78萬元;A2-A8不動產及留置固定資產變價款為5158。14萬元。

(四)秦海鹿業公司與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債權數額,寶雞中院最終認定為4672。1209萬元。

(五)外經貿公司在提出異議後,提交了不動產登記資訊查詢結果、寶雞中院(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書、(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相關證據。但從以上法律文書的落款時間及採取查封措施的時間看均晚於該院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2018)陝03執保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落款時間及採取查封措施的時間,故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寶雞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外經貿公司是否系涉案房地產A2-A8的首封權利人,對變價款能否優先受償。

寶雞中院在辦理秦海鹿業公司與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照法律規定,於2018年9月29日對涉案的A2-A8號房產採取保全查封措施。證據顯示當時並沒有被在先查封。而外經貿公司與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寶雞中院對同一標的物採取的查封時間是2018年12月17日,顯系輪候查封。外經貿公司關於其系首封債權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5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依據該規定,秦海鹿業公司應優先受償,外經貿公司對涉案標的物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應支援。2021年11月15日,寶雞中院作出(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駁回外經貿公司的異議請求。

外經貿公司不服,向陝西高院申請複議,請求:1。撤銷寶雞中院(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2。依法確認外經貿公司系蔡家坡展示中心A2-A8號房屋首封權利人,並將A2-A8號房屋變現款5158。14萬元優先用於償還外經貿公司對城建公司的債權。事實與理由:一、(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對涉案“蔡家坡展示中心A2-A8號房屋”查封順序認定錯誤。(一)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不動產進行查封,應當辦理查封登記,否則對其他已經登記的查封行為不產生對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按照該規定,對於不動產查封而言,查封行為本身並不產生效力,只有完成查封登記才能產生對抗效力。(二)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應當理解為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查封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按照該規定,查封登記應為在查封行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完成。綜上,對涉案A2-A8號房屋進行查封的,必須依法辦理查封登記,而查封登記的先後順序,應依照查封行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時間確認。(三)根據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反饋顯示,涉案A2-A8號房屋於2018年12月17日被寶雞中院以(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首次查封並完成登記,外經貿公司系首封債權人。經外經貿公司申請,寶雞中院先後作出(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書、(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2018年12月17日作出),查封了城建公司名下位於岐山縣××鎮××路西側,合計面積6119。32㎡的“城市展示中心”Al、A2、A3、A4、A5、A6、A7、A8號八套房屋,查封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在外經貿公司申請保全查封前及本案申請執行後(2020年6月29日),外經貿公司多次前往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確認涉案房屋查封登記情況,據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先後多次出具的《不動產登記簿資訊查詢結果》顯示,在外經貿公司申請保全前,涉案房屋無任何權利負擔。(四)雖然秦海鹿業公司保全查封的民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落款時間在先,但其並未及時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故秦海鹿業公司在後的查封行為對外經貿公司沒有對抗效力。涉案A1-A8號房屋早在2018年5月24日已具備了辦理分戶查封登記的條件,陝西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汽集團公司)在2018年9月12日查封登記A1號樓的事實也印證了這一點。秦海鹿業公司在2018年9月29日執行通知書作出後,並未對涉案A2-A8號房屋釆取查封登記,秦海鹿業公司能夠辦理查封登記而未辦理,其應承擔相應後果。因而,寶雞中院以“(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書、(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落款時間晩於(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2018)陝03執保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為由,認定秦海鹿業公司查封行為登記在先錯誤。(五)外經貿公司對A2-A8房屋系首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進入執行程式後,保全措施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現外經貿公司申請執行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式,則外經貿公司對案涉房屋釆取執行措施的時間應認定為首封。二、寶雞中院對本案首封債權人所享有首封權利的範圍與額度認定錯誤,無論外經貿公司或秦海鹿業公司作為案涉房屋的首封債權人,均應以保全額度為限享有首封權力。首先,外經貿公司在異議中提出應按保全額度為限,確認首封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但寶雞中院並未在(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中對本事項進行審查。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釆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本案中,外經貿公司、秦海鹿業公司均系採取訴訟中保全對涉案房屋或土地進行查封。無論是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或依據保全裁定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其載明的保全範圍、價值數額都是明確具體的,保全申請人由此享有的權益也是明確具體的。因此,無論是外經貿公司還是秦海鹿業公司作為首封債權人,其享有的首封權利均應限於保全申請、保全裁定載明的數額和範圍。

陝西高院對寶雞中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秦海鹿業公司訴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秦海鹿業公司向寶雞中院申請對城建公司的財產保全,寶雞中院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請人城建公司位於××的房產。2018年9月27日,該院作出(2018)陝03執保字第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岐山縣蔡家坡房地產管理所協助執行下列事項:一、查封城建公司名下所有的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土地面積19161。94平方米。二、查封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查封期間不得為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設定抵押或辦理權屬轉移等手續。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簽收了上述保全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日,該院還作出(2018)陝03執保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岐山縣蔡家坡房地產管理所協助執行以下事項:一、查封城建公司名下位於蔡家坡鎮東四路西側(城市展示中心)A1號房屋,不動產單元號:61032310108GB00027F00010001,共有宗地面積19161。94平方米,建築面積535。63平方米。二、查封期限為三年,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該協助執行通知書未送達。2018年10月9日,寶雞中院作出(2018)陝03執保32號查封公告,載明:查封城建公司名下所有的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宗地座落岐山縣××鎮××路西側。上述財產已由有關部門協助本院登記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在上述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對被查封的財產轉移、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2018年10月10日,寶雞中院執行二庭向該院民二庭出具書面《保全結果說明函》載明:由本院執行二庭負責保全的秦海鹿業公司與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保全依據(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現將保全資訊告知你部門,已查封被保全人城建公司名下所有的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宗地面積19161。94平方米;對該建築物中已登記的城市展示中心A1號房屋(建築面積535。63平方米)為輪候查封;其餘部分為本案首封。

2020年7月6日,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向寶雞中院出具書面材料,內容為:對貴院2020年7月2日(2019)陝03執346號函收悉,並對城建公司查封情況做了仔細詳查,對所查封內容已按要求,全部查封。(2018)陝03執保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物件為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宗地面積為19161。94平方米,未能載明具體房屋幢號,2020年6月19日(2018)陝03執保35號申請人委託律師,只申請查詢房屋查封情況,未申請查詢宗地查封情況,房屋查封未關聯到宗地查封,經核查將本次查封結果附後。該材料後所附查封登記資訊顯示:(2018)陝03執保字第32號、(2018)陝03民初120號,查封機關為寶雞中院,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查封範圍為查封期間不得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設定抵押或辦理權屬轉移等手續。(2018)陝03執保35號,查封機關為寶雞中院,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另查,寶雞中院在審理外經貿公司訴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外經貿公司向寶雞中院申請保全城建公司名下財產。寶雞中院於2018年11月11日作出(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城建公司銀行存款3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物。2018年12月16日,該院作出(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以下事項:一、將該院查封的被執行人城建公司名下位於岐山縣××鎮××路西側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岐國用(2016)字第0×**,面積19161。9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辦理查封登記手續,未經該院許可不得抵押、轉讓處分;二、將該院查封的被執行人城建公司名下位於岐山縣××鎮××路西側房產:(1)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證號陝(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面積21。31平方米;(2)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房產證號(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面積1566。49平方米;(3)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房產證號陝(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積988。12平方米;(4)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證房產證號陝(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817。82平方米;(5)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證號房產證號陝(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10。95平方米;(6)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證號陝房產證號陝(2018)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05。25平方米;(7)位於岐山縣××鎮××路××號,面積463。75平方米;(8)位於岐山縣××鎮××路××號房屋,房產證號陝(房產證號陝(20**)岐山縣不動產權第0×**。63平方米;上述八處房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未經該院許可不得抵押、轉讓處分;三、上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查封期限為三年(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再查,寶雞中院執行的秦海鹿業公司與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陝汽集團公司與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外經貿公司與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述三案的被執行人均為城建公司,寶雞中院遂將上述三案合併執行。2021年9月18日,寶雞中院作出上述三案執行通知書,載明:該院執行上述三案中,該院執行被執行人城建公司財產共計56529200元,因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該院對目前執行到位的案款指定三案併案執行方案。對被執行人城建公司財產執行方案如下:一、執行費123577。66元,由被執行人城建公司承擔,在執行變價所得財產中扣除;二、扣除變賣財產未交付部分對應變賣價款351541元,返還買受人陝汽集團公司;三、A1不動產單元變賣價款494。78萬元及對應固定資產價款6。5460萬元清償另案申請執行人陝汽集團公司部分債權;四、A2-A8不動產單元變賣價款清償申請執行人秦海鹿業公司債權4672。1209萬元;五、被執行人城建公司財產變價款在扣除第一、二、三、四項款項後剩餘4319612。34元清償另案申請執行人外經貿公司部分債權。

陝西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複議申請人外經貿公司是否是寶雞中院查封的城建公司名下城市展示中心A2-A8房屋的首封權利人,應否對上述房屋的變價款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二、秦海鹿業公司應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受償,還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金額受償。

一、關於複議申請人外經貿公司是否為案涉A2-A8房屋的首封權利人,應否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問題。本案中,寶雞中院在審理秦海鹿業公司訴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秦海鹿業公司向寶雞中院申請對城建公司名下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寶雞中院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同年9月27日,該院作出(2018)陝03執保字第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查封城建公司名下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雖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手寫,但該通知書加蓋寶雞中院院印,內容具備真實性,且該院在向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保全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後,2018年10月9日,該院作出(2018)陝03執保32號查封公告載明,該院查封了城建公司名下的岐國用(2016)字第0××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且該查封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同年10月10日,寶雞中院執行二庭亦向該院民二庭出具書面《保全結果說明函》,對該庭已保全了城建公司名下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的事實予以確認。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向寶雞中院出具的書面材料,均能證明寶雞中院在執行秦海鹿業公司保全案件中,查封的標的物系城建公司名下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城市展示中心A1-A8號房屋。寶雞中院在審理外經貿公司與城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2018)陝03民初130號民事裁定,並於2018年12月16日作出(2018)陝03執保35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事項為兩項即查封城建公司名下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A1-A8房屋,第一項表述為“將我院查封的城建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辦理查封登記手續”、第二項表述為“將我院查封的城建公司名下位於岐山縣蔡家坡鎮……房屋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從以上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亦可反映出該院在執行外經貿公司申請保全一案中,查封的案涉財產已被該院在另案先行查封的事實。據此,寶雞中院已於2018年9月27日在執行秦海鹿業公司訴城建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城建公司名下的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外經貿公司為證明其系案涉房屋的首封權利人,雖提供了其從岐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取的不動產登記簿資訊查詢結果,但無法證明該查詢內容已全面的反映出案涉房屋的查封情況,故外經貿公司主張其系案涉A2-A8房屋的首封權利人,並要求對房屋變價款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於秦海鹿業公司應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受償,還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金額受償。首先,秦海鹿業公司申請保全系其在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應提供擔保,法院保全的財產僅限於當事人請求的範圍。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從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看,當事人申請保全時對保全金額或範圍應當予以明確具體,保全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被保全人的財產時亦應以申請人申請的保全金額或範圍保全相應價值的財產。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金額應當按照當事人申請保全財產金額予以確定,若凍結銀行賬戶應明確凍結的具體金額,債權人在受償時應限於其凍結的範圍,否則將損害凍結順序在後的債權人的順位利益。本案中,秦海鹿業公司在訴訟中向寶雞中院申請對城建公司名下價值3100萬元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寶雞中院作出的(2018)陝03民初120號民事裁定亦明確查封被申請人城建公司位於××的房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秦海鹿業公司應當在案涉A2-A8房屋變價款的3100萬元範圍內作為首封權利人予以受償,查封順位在其後的外經貿公司作為案涉A2-A8房屋的輪候查封人,對案涉房屋變價款剩餘部分予以受償。第三,寶雞中院評估變賣了被執行人城建公司名下的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固定資產,但因三案中各債權人均未對案涉固定資產查封,對於固定資產變價款的清償規則應本著對各債權人公平的原則予以確定。因陝汽集團公司、秦海鹿業公司、外經貿公司均申請保全了城建公司的不動產,基於公平原則,對於動產即固定資產變價款可考慮各債權人實際保全的金額確定清償比例。寶雞中院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第三項對固定資產變價款應清償陝汽集團公司的債權金額按查封房產面積予以確定,未考慮其他債權人依法應當受償的範圍,該通知書第四項、第五項確定的清償範圍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主要內容失當,應予撤銷。外經貿公司主張應按照秦海鹿業公司申請保全金額確定該公司應受償債權金額的複議理由成立。

2021年12月30日,陝西高院作出(2021)陝執復275號執行裁定:一、撤銷寶雞中院(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二、撤銷寶雞中院在執行秦海鹿業公司與陝西蔡家坡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於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執行通知書。

秦海鹿業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訴,請求:撤銷陝西高院(2021)執復275號執行裁定,維持寶雞中院(2021)陝03執異78號執行裁定。事實和理由:一、陝西高院認定秦海鹿業公司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為限優先受償屬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法院查封A1——A8房產為不可分物,因此本案不存在超標的查封的問題,且從起訴到執行時債權會發生增長,以首查封財產執行清償秦海鹿業公司全部債權並無不當。其次,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輪候查封只有在首查封解除時才發生效力,在首封法院對查封財產全部處分實現債權前,輪候不發生效力。因此,外經貿公司在首查封人秦海鹿業公司對查封財產變賣價款未全額受償的情況下,其輪候查封不產生效力。二、(2021)陝執復275號執行裁定認定相關聯的三案債權人均未查封固定資產不當。三、法院對秦海鹿業公司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存在問題,應當一併審查。四、陝西高院對寶雞中院《執行通知書》全面進行審查,包括對其中的涉及固定資產受償部分,超出了審查範圍。

本院對寶雞中院和陝西高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秦海鹿業公司基於首封而應優先受償的金額是否以其申請保全的金額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應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對保全金額或範圍應當予以明確具體,保全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被保全人的財產時亦應以申請人申請的保全金額或範圍保全相應價值的財產。本案中,秦海鹿業公司向寶雞中院申請對城建公司名下價值3100萬元的房產採取保全措施,寶雞中院根據其申請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保全裁定,明確查封城建公司位於××的房產。由此可見,秦海鹿業公司申請法院保全查封的財產物件包括案涉A2-A8房產,但財產價值範圍明確限定在3100萬元。經外經貿公司申請保全,寶雞中院於2018年12月16日輪候查封A2-A8房產。輪候查封的時間在秦海鹿業公司申請執行之前,即在秦海鹿業公司申請的保全查封轉為執行查封之前。在保全查封轉為執行程式中的查封之前,查封的價值範圍系明確限定在保全裁定確定的3100萬元。因此,在外經貿公司申請的輪候查封之前,秦海鹿業公司申請的首查封價值限制在3100萬元。為確保各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公平受償,秦海鹿業公司即便進入執行程式後其基於首封先受償的效力也只應及於3100萬元,否則將損害輪候查封債權人外經貿公司的期待利益和公平受償權利。

因此,秦海鹿業公司關於其受償的範圍不應受保全金額限制的主張應不予支援。

關於(2021)陝執復275號執行裁定認定相關聯三案債權人未申請查封固定資產的問題,陝西高院的認定並無不當。

關於對秦海鹿業公司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債務利息計算的問題,秦海鹿業公司已經就此另行向寶雞中院和陝西高院分別提起異議、複議申請,其可以針對複議裁定申請監督。

而且寶雞中院作出該計算的執行通知書已經為本案複議裁定撤銷,已無審查的必要。關於陝西高院複議程式中超範圍審查的問題,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綜上,秦海鹿業公司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陝西秦海鹿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訴請求。

審 判 長 熊勁松

審 判 員 楊 春

審 判 員 劉麗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邵夏虹

書 記 員 增 斌

編輯:傅德慧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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