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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釋出,增強票據普惠性 更好服務中小微

11月18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釋出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辦法》立足商業匯票業務近年來發展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從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強調真實交易關係、強化資訊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

《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強化票據市場風險防範,增強票據普惠性,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進一步發揮票據服務實體經濟作用。

票據承兌需基於真實交易關係

所謂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付款人需承諾在商業匯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

在票據承兌方面,《辦法》要求,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以及承兌風險,出票人應當具有良好資信。承兌的金額應當與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承兌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相匹配。

擔保品為保證金的,保證金賬戶應當獨立設定,不得挪用或隨意提前支取保證金。

在貼現和再貼現方面,《辦法》明確,商業匯票的貼現人應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為自然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持票人申請貼現,須提交貼現申請、持票人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以及能夠反映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的材料。

《辦法》對商業匯票風險控制也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規定,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和貼現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兩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行為。商業匯票承兌人對承兌的票據應當具備到期付款的能力。財務公司承兌人所屬的集團法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兩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行為或重大違法行為等。

對於匯票承兌金額,《辦法》要求,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

此外,《辦法》明確,商業匯票承兌人最近兩年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票據承兌、貼現、保證、質押等業務。

減輕佔款壓力

1997年,人民銀行釋出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此次《辦法》對其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有四點值得關注:

一是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明確供應鏈票據屬於電子商業匯票。

二是強調真實交易關係。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持票人申請貼現,應當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三是強化資訊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在前期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相關公告基礎上,將資訊披露範圍擴大至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承兌人按規定披露相關資訊,並強化了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四是加強風險控制。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票據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承兌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

上述負責人認為,《辦法》防範脫離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出票;為供應鏈票據進一步發展夯實法治基礎,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部分不合理拉長賬期的商業匯票將退出市場,有利於減輕中小微企業佔款壓力。同時,《辦法》也敦促銀行、財務公司等承兌人將票據承兌規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本文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