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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無兒女叔叔養老送終 侄子能領叔叔的徵地補償款嗎?

(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村集體特困供養人員去世後,其名下的承包田地及山林被政府徵收,村民小組與死者的3個侄子為此鬧上法庭,都認為徵地補償款應該屬於自己。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尹某系騰衝市清水鄉駝峰社群甲村民小組特困供養人員,其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尹某無子女,其弟、妹戶口均已遷出甲村民小組,未與尹某共同生活。2018年11月,尹某去世。同年12月,甲村民小組召開代表大會,會議決議收回尹某名下的承包山林田地。2020年11月,因騰衝機場建設需要,尹某名下的部分承包山林田地被徵用,徵地補償款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合計近50萬元。費用發放過程中,村民小組和尹某的3個侄子為徵地補償費分配事宜發生爭議,徵地補償費未實際發放。為此,村民小組訴至法院。

訴訟中,尹某的3個侄子辯稱,由於叔叔尹某無子女,所以其健在時就與3個侄子約定,由侄子負責他的生養死葬。因此,尹某名下的山林田地已由3人管理使用20餘年,期間村民小組並未提出異議。尹某去世後,3個侄子負責了尹某的安葬事宜,故該徵地補償款理應屬於3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被徵收土地系清水鄉駝峰社群甲村民小組所有,3名被告屬清水鄉駝峰社群乙村民小組村民,兩個小組雖屬同一社群,但已分別屬於兩個不同村民小組。3名被告雖系尹某侄子,但並非尹某戶家庭成員。3人雖一直對涉案山林田地進行耕種管理至土地被徵收,但並非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人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涉案土地系尹某戶與原告村民小組承包所得,尹某作為該戶唯一家庭成員,其死亡後即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故原告作為土地所有人、發包人,在尹某戶全部家庭成員死亡後,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因此,對因土地被徵收而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歸原告村民小組所有。同時,鑑於涉案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系3名被告栽種、管理,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應當為3名被告所有。法院判決,該案土地徵收補償費433820。8元歸甲村民小組所有,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46628元歸3名被告所有。

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國家徵收農民土地的,徵收補償款並非屬於農民個人,而是歸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徵收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不應當享有分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的權利。(記者)

(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