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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給生豬及豬肉注水 《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2月起施行

據合肥晚報報道 豬肉食品安全,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把好生豬屠宰的質量安全關,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關鍵一環。2月1日起,《安徽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鼓勵生豬規模養殖、集中屠宰等一體化發展

《辦法》鼓勵生豬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的一體化發展模式,支援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推行以量化分級、風險評估、動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採取示範建立等措施推行標準化屠宰,促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和技術條件的改善。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做好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設立後,按照法定條件投資建設,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檢驗結果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辦法》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落實瘦肉精等食品動物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的自檢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嚴禁給生豬以及豬肉注水或其他物質

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為對生豬以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辦法》特別強調,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從事上述活動。

另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應立即停止屠宰,通知銷售者或者委託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並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推動建立生豬產品質量可追溯系統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檢查庫存生豬產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生豬產品。

此外,我省將鼓勵和支援運用現代資訊科技,推廣應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電子出證方式,推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立質量安全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生豬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