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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糾紛大家必須知道的幾個點!

今天這一期我來和大家講述一下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和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引發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例,幫助大家用真實案例來了解關於合同糾紛方面的重要問題。

再審申請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高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發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8212418。52元工程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500萬元實際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工程停工是因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造成的,工期順延的過錯責任完全在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其發包方的主動地位,在沒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虛擬了500萬元損失並迫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字。在無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使有損失也是其非法利益受損,不受法律保護。(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賠償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損失9759279元。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時已除卻2015年4月13日因塔吊無使用證導致的停工損失。因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辦理施工許可證導致的停工損失應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相應證據。原審判決不支援停工損失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補充協議書》約定的500萬元經濟損失應否由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擔;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否承擔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停工損失。

關於500萬元經濟損失應否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問題。案涉《補充協議書》系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主張《補充協議書》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利用發包方地位迫使其簽訂,但其在原審及申請再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補充協議書》存在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亦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合同撤銷權。因此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關於《補充協議書》系被迫簽訂的申請再審主張,法院不予支援。《補充協議書》明確約定,因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按期完成工程施工,造成整體專案施工遲延,給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造成A區延期竣工開盤損失、B區D區延期交房違約損失含違約及退房損失、影響銷售損失等共計500萬元。由此可見,500萬元損失既包括直接經濟損失,亦包括間接經濟損失,損失數額已經雙方核算確認。因此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關於500萬元損失沒有實際發生的申請再審事由,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否承擔停工損失問題。2014年5月至9月興城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曾先後四次向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發《暫停施工通知單》。而據建設監理日記記載,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暫停施工通知單》後,2014年8月1日前的施工行為未受影響;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間,未施工原因為沒有鋼筋材料。案涉《補充協議書》亦載明,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由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持續停工。因此一、二審判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停工損失,有事實依據,並無不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主張停工是因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所致,但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審及申請再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停工損失系因無施工許可證造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施工許可證未能辦理是因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導致。因此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該項申請再審事由,本院亦不予採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駁回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這起案件非常重要的線索我已經用紅色字型標明,透過上述案件我們應該明確的知道合約對於一家企業的重要性,它牽扯著企業的利益、和未來的發展,甚至關係著一家公司的存亡!!!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透過合法的手段,在簽約前做簽約方的調查。

例如:對方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有沒有案子纏身?是不是老賴?對公賬戶有沒有被凍結過?資產有沒有做壓制?要對這些瞭解清楚之後,再決定是否與對方合作。

2、起草的合同是否規範。

這一點非常重要!!!它決定著,如果一旦引發糾紛,優質的合同可以挽回企業的損失,或者是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如果合同不由我們提供,這個合同裡面會不會存在問題?能不能籤?違約之後會承擔怎樣的損失和風險?因此,在合同的起草、稽核、修改的過程,一定要有專業人士,進行稽核把關,作出一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合同。

例如合同合約,送貨單,對賬單,對方有沒有簽名以及蓋公章。如果證據不足,我們應該用怎樣合法有效的方法進行補足?

那如果發生了合同糾紛,最好的處理辦法是什麼呢?

1、邀請專業律師根據客戶的意願想法,以企業顧問的身份直接與對方進行電話協商處理。協商後,及時把結果反饋給企業。

2、若協商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律師函。

3、如果對方不予理睬,拒絕配合,專業的律師團會先進行調查對方的經營情況,調查後如果只有透過法律途徑才能解決,律師會建議企業起訴立案。必要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切實保護企業發展利益。

最後提醒大家,企業在簽訂商業合同的時候可千萬不能馬虎,要用合約促進企業的發展、保護企業的利益,而不是將企業推向風口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