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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出借空閒宅基地建房,遭遇拆遷怎麼辦?如何維權?看這裡!

出借空閒宅基地建房,遭遇拆遷怎麼辦?

很多農民朋友外出務工,並不在村裡居住,於是自家宅基地也就被閒置了下來。廣西的王先生就是這種情況,自己早些年拖家帶口去大城市謀出路,家裡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基本已經垮塌了。這時候家裡親戚提到自己想要回鄉下住,但是苦於早年間自己出賣了自家的老房子,這會兒回村村裡不給批宅基地了。考慮到親戚的窘境和自己在城市的發展狀況,王先生覺得自己能夠在城市安家落戶,於是索性成人之美,讓親戚可以去自己老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

幾年后王先生的老家遭遇徵收,現親戚居住的房屋也在徵收範圍內,這讓王先生犯了難,這借出去的地還能算自己的麼,自己可以獲得應有的徵收補償麼?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宅基地是王先生的,那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算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採取“房地一體”的原則,即“房隨地走”,同時房屋與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只能為同一人所享有。現在已知該宅基地屬於王先生,這也就意味著只有王先生擁有該處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而按照“房隨地走”的原則,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的基礎,所以按理說王先生擁有建造於其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權。

而如何看待親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行為呢?從民法的角度分析,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實質上屬於民法上的添附。在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實質上屬於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這種情況下,附合後的新財產也就是房屋應該歸不動產權人獲得,原動產權利人,也就是張羅著建築材料用於建房的親戚,可以取得與其動產相當的補償。也就是說,王先生獲得房屋所有權,但相應的應該給予親戚和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

以上是關於該問題的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