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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丨買到盜版書維權後反被永久封號?需要一個合理交代

平臺負有監管責任,也擁有許多諸如下架、關店、封號等具體而微的權力,如何保證這些權力運用得當,恐怕也應該到陽光下曬一曬。

據報道,在山東讀大三的陳同學因考研備考需要,在淘寶平臺三家店鋪分別購買了三本書,“到貨後我發現三家店鋪所售書籍全部為影印盜版書,在淘寶上申請了維權和向有關部門寄出舉報材料後,我的淘寶賬戶受到了‘永久性處罰’。”淘寶平臺消費者服務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迴應稱,並不是投訴就會導致封號,“是系統根據一系列的操作習慣、交易和登入等多重判定的結果,不單單是投訴的原因”。

陳同學所購買的書是否屬於盜版書,尚待有關部門的鑑定。不過,即使不等鑑定,我們大約也能夠判斷其是不是盜版書。

按照《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也規定,“發行”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透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也就是說,只要有“以營利為目的”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兩個條件存在,複製他人的作品就已經構成侵權,所複製的作品也理當視為盜版物。

陳同學買書的過程中有一個細節,那就是他在下單後,書店工作人員電話聯絡主動告知書籍是影印的,並表示“和原書沒有任何區別”,這兩句話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影印版就是影印版,怎麼能和原書沒有任何區別呢?和原書沒有任何區別的,就應該是正版書。從這個細節,衍生出不少問題:其一,賣家已經告知消費者書是影印版,是否構成售賣盜版書、製假販假?其二,消費者已知書是影印版,是否還可以維權?其三,淘寶平臺是否知道賣家所售的書是影印版?如果知道,是否要因此而承擔責任?如果不知道,是否也要因此而承擔責任?

令人不理解的是,沒有看到平臺處理賣家而是買家,理由是——“系統根據一系列的操作習慣、交易和登入等多重判定的結果,不單單是投訴的原因”。系統是怎麼判定的、所判定的標準是什麼、是否合理、之前是否告知過使用者、判定之後是否能更改,這些都有待回答。

封號的合理性有待解釋,其時間點也讓人懷疑。剛一投訴,號就被封了,這樣的操作不得不讓人產生聯想。例如,迴應中的“不單單是投訴的原因”,是否說明這當中也包括“投訴的原因”?

網路消費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的工程,涉及相關主管部門、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等問題。在這其中,平臺也負有監管責任,也擁有許多諸如下架、關店、封號等具體而微的權力,如何保證這些權力運用得當,恐怕也應該到陽光下曬一曬。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趙清源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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