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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了律師卻在庭前調解結案,長沙一律師將委託人告上法庭

今年2月,瀏陽某建材租賃部負責人周先生在向客戶追討近230萬元裝置租賃費用未果後起訴至法院。開庭前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結案。不久後,該建材租賃部竟被自己委託的某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變成了被告。

當事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建材租賃部僱請律師打官司,在開庭前,又私自與對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違反了《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如進行調解須得到律師的同意”的條款,要求對方按照比例全額支付31萬餘元律師代理費。雙方協商未果後,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將委託方瀏陽某建材租賃部告上了法院。

委託律師事務所打官司,

調解結案後,因代理費釀糾紛

今年2月,擔任瀏陽某建材租賃部負責人的周先生向客戶追討近230萬元裝置租賃費用,委託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客戶追索租金、賠償款、違約金、稅費等,並授予了律師特別代理許可權,其委託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

接受委託後,該律師事務所指派聶姓律師代理該案,並墊付了3。5萬元訴訟費用。結果,在庭前建材租賃部又自行與被告客戶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

收到法院結案資訊後律師才知道,這個官司不用打了。對於律師前期所做的工作,建材租賃部僅願意支付律師事務所墊付的訴訟費用,卻拒絕按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

在協商未果後,律師事務所將建材租賃部告上了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並支付風險代理費31萬餘元。

選擇調解是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

法院:合同相關約定無效

在庭審過程中,由原告變成被告的建材租賃部的負責人周先生大倒苦水,“我們當時只是口頭約定要律師代理案件,後來我將公章交給了代理律師全權負責訴訟事宜,沒想到他們卻私自制作了代理合同,我們對合同的條款都不知情。”周先生說,開庭後,他才看到這份合同,其中很多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要求全額支付風險代理費用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身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無需以他人的同意為前提,亦不應受到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則或行為目的的條件所限。《委託代理合同》約定以某建材租賃部必須經過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同意作為行使相應民事訴訟權利的前提,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該約定條款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綜合考慮雙方在代理合同中的約定、被告的獲益情況、原告在代理該案中的付出等因素,遂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被告建材租賃部向湖南某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80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1。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當心格式條款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了民法的平等自願這一“公理性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

在涉案的《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如甲方撤訴、或自行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等,則甲方應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按本合同第三條的計算標準支付律師費”。實際上嚴格限制了被告調解、和解等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

2。風險代理收費 風險知多少

風險代理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託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本案中,根據合同約定內容,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簽訂之時,已透過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了案涉合同的目的,即被告委託原告透過訴訟獲得債權的實際清償,而原告提取被告所獲的實際清償額中的違約金、律師費作為代理費和辦案費用,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案涉合同時均能夠預見到,各自所能獲得的預期利益的具體數額均不能夠確定,雙方當事人依據案涉合同對訴訟獲益效果均承受著一定風險。

在此意義上,如果因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行使了案涉合同約定的訴訟權利,使被告無論所獲實際清償額為多少,均需向原告全額支付風險代理費,實際上違背本案雙方當事人對訴訟獲益效果風險共擔的締約初衷,將全部風險僅置於被告一方,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陷於嚴重不對等的狀態,有違風險代理服務合同的本質特徵和公平原則。

被告在法院的組織下與他人達成調解協議,其行為有效地減少了原告的工作量。同時,鑑於被告與客戶順利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建立在原告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被告獲得的租金也基本實現了其訴訟目的。故綜合衡量本案情況,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