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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蘇大強”:6旬老人盼黃昏戀,被小11歲女友坑31萬

“沒有蘇大強的命,卻得了蘇大強的病”,四川綿陽68歲的黃大爺,被小了11歲的黃昏戀女友耍得團團轉。不像電視劇中有兒女幫助力挽狂瀾,現實裡,黃大爺絕望得想死的心都有。

那年黃大爺66,原配因病去世,估計是感情寂寞了,就四處張羅著再找一個。後經人介紹認識了小他11歲的劉大媽,劉大媽剛剛離異,徐娘半老,風韻猶存。黃大爺覺得挺合適,一來二去,就開始了這段不倫之戀。

二人搭夥過了一年有餘,劉大媽這邊卻打起了歪心思,聲稱自己沒有自己的房子,常常感覺空虛寂寞冷,沒有安全感,希望黃大爺能給一個家,奉“房”成婚,白頭偕老,共渡天倫。

黃大爺欣喜之餘,滿口答應,併購置了一套價值312500元的房產,房本寫的未來嬌妻的名字。並準備敲鑼打鼓,迎娶劉大媽。

可,意外來了。黃大爺突發腦梗住院,醒來後一切都變了。

大媽跑了,拉黑微信,購置的房產也被大媽獨佔,房門鎖都換了,家都回不去。

還夢想著白頭偕老的黃大爺才意識到大夢一場,直呼:“這哪是蘇大強啊!這簡直是冤大頭啊。我的31萬啊,還能要回來嗎?”

其實不妨想一下黃大爺花費這31萬究竟是什麼目的。

當榜一大哥刷個禮物?一廂情願的見面禮?渴望婚姻的誠心?

這就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黃大爺想結婚,而且劉大媽以買房為要求結婚。可以理解為以結婚為目的,房地產作為“彩禮”性質。

民法典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

除非有三種情況。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劉大媽和黃大爺並沒有辦理結婚,所以應當退回。

第二種情況:

黃大爺扮演土豪,戀愛期間主動贈與了劉大媽一套房子。此時,這套房產當成了禮物贈與了劉大媽。房產證上寫的是劉大媽的大名,所以按理說應該歸劉大媽所有,事實並非如此。

不同於吃喝玩樂這種消費完無處找尋的“動產”,消費金額較大的不動產——房產,透過法院訴訟。一方有證據證明出資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可視為共同出資或者個人全部出資,不受房產證上的簽字影響。

試想下,如果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房子的話。我們也甭幹活了,蹲到買樓門口等著誰有合同改成自己的名字就行了,這顯然不合理,因為途徑違法,應該被譴責。

劉大媽沒有付出什麼而獲得這一大筆錢財,顯然也不合理。所以黃大爺可以透過訴訟向法院證明這個房子由自己出資購置,可追回房產。

第三種情況:

黃大爺大筆一揮,轉賬31萬,讓劉大媽自己購置房產。此時,戀愛時轉賬就認定為:贈與或者借款。

男女雙方未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之前發生的轉賬行為,根據轉賬多少分為大額轉賬和小額轉賬。一般小額轉賬在未宣告用途的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贈與,要不回來的。而大額贈與在未宣告用途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借貸。

31萬,顯然是大額轉賬。黃大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筆錢款為借貸行為,申請劉大媽退回。

確定能要回來的黃大爺一紙訴狀將劉大媽告上了法庭。

最後不出意外,法院判決:雙方未結婚登記,女方應返還購房款。同時為避免劉大媽耍賴,黃大爺也申請了財產保全。

回想起剛戀愛時的你儂我儂,如此甜蜜。如今撕破臉皮,成了大家的笑話。

人啊,千萬不要被一時貪念矇蔽了雙眼,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