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娛樂

普法“錯”換案和阿里案:被告不是證人

“錯換人生”28年案,法庭上醫院的幾位職工以證人身份出現,引起很多網民質疑。

無論是“錯換”還是偷換,淮河醫院都是被告,該醫院在該事件中有責任的員工也應該是被告之一。她們幾位是不能以證人身份參加庭審的。

而且在庭審現場,她們的表現也讓人很不屑:凡是問到對她們不利的問題,她們就拒絕回答。

而在這段時間的熱點事件 阿里猥褻案裡,嫌犯王成文和張國的老婆都曾經發表過宣告,對該案件的細節有過詳細描述,比方在酒桌上、在車裡、在酒店前臺等等…

這兩位的老婆並不在現場,不是目擊證人。她們的訊息來源有三種途徑:

一,她們聽嫌犯丈夫講的。

二,她們聽在場同事說的。

三,警方公佈的案情細節。不過在此案裡,警方並沒公佈更多細節。比方王成文老婆聲明裡所說的,受害人在強吻王成文,這些就是她單方面言論,警方並沒證實。

其他的獲取途徑,比方監控影片等等,她們不是辦案警察,沒有機會檢視到。

從她們的訊息來源看,她們所描述的事情,可信度並不大,並不能作為受害人有錯的證據。

一,嫌犯肯定會隱瞞部分真相,把事情往有利於他們的方向去描述。

嫌犯對警方說的話,屬於供述,警方未必採信;嫌犯對老婆說的話,不能作為證據,這是基本常識!

二,在場的同事,原本也是跟單位利益相關,他們的話可信度不高。

而且,這些同事在現場眼看著一場強制猥褻案發生都沒有阻止,其心術、心態都有嚴重問題,而且甚至有同謀的嫌疑。事後他們的話,完全有可能是故意隱瞞犯罪事實!

嫌犯單方面說的話,不經分析不經證實就作為證據,這很可笑。

這裡有必要普法一下,何為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被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阿里案中,王成文和張國的供述和辯解,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前提是經過查證屬實。

他們兩位的老婆,必須要有調查的能力和權力,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

可惜在現實中,證據似乎被用氾濫了。阿里猥褻案如此,錯換人生案更甚。

如果被告都能作證人,嫌犯說的話都當做證言,這樣的結果還有公平可言嗎?

很多人口口聲聲說阿里案裡受害人滿嘴謊言,其實滿嘴謊言的有可能是王成文老婆和張國老婆。她們用沒有經過證實的言論,錯誤的引導了輿情,甚至有可能會干擾到案件的偵破。

理性思考很難得,可惜很多人根本連思考都不會。

輿情一旦被誤導,很多人不會去探討其中的是非對錯,而只會“義憤填膺”的攻擊辱罵他們認為有錯的一方。

這類重大刑事案件,是非對錯,警方公佈的訊息更可靠。警方行拘了王成文,批捕了張國,但並沒追究受害人任何責任。兩位嫌犯的老婆居然把自己當成了法官,這就不太合適了。

丈夫如果被誣陷,妻子作為利益共同體體,可以替丈夫起訴嫌疑人。這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力。

王成文和張國如果是被誣陷,他們兩位的老婆有權起訴涉嫌誣陷她們丈夫的嫌疑人。注意,起訴可以,在網路上發表宣告也可以,前提是所發表的宣告必須屬實,不能夠道聽途說,更不能虛構事實。否則,就有可能涉嫌侵害名譽權。

古人說,妻賢夫禍少。張國和王成文在外面發生這樣的事情,一定程度上跟他們的老婆有關係。即便是被人用仙人跳勾引,那也是他們自身意志不堅定。自己有錯,不能以“遠不及犯罪”為由搪塞。“遠不及犯罪”不是犯錯的理由和藉口。

古人還有一句話:靜坐常思己過,閒談莫論人非。自己都承認自己丈夫錯了,還要對受害人百般挑錯,這不符合基本公序良知。

感謝您的支援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