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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縣女子稱父親被人打死”案宣判 審判長3000字長文迴應疑問

庭審現場(來源河南省高院微信公眾號)

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12月20日上午,廣受關注的“杞縣女子稱父親被人打死”一案,在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劉某藝、劉某見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19240。08元。原告和被告劉某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劉某見表示不上訴。

據河南高院微信公眾號資訊,案件宣判後,審判長針對大眾關切的問題作出3000字長文迴應。

死者作陪宴請割麥兄弟 酒後言語衝突引發互毆

審理查明,2021年6月,杞縣人許某僱傭村民劉某彥、劉某藝兄弟開收割機收割小麥。6月28日,許某因拖欠收麥款而請劉氏兄弟吃飯,另外邀請村民劉某見、被害人葉某青及其他幾個村民參加。吃飯飲酒期間,許某和劉氏兄弟計算出收麥款為1800元,劉某藝主動降價100元,死者葉某青要求再降100元,劉某藝表示同意。劉某彥因找不到收款二維碼,被葉某青嘲諷,其過世多年的岳父一同被葉某青貶損,雙方發生爭吵。

葉某青掂起啤酒瓶欲砸劉某藝被許某勸阻。劉某藝、葉某青離開包廂,在院內發生撕打。劉某見拉架過程中,也用拳頭擊打葉某青臉部、身上,後被人拉開。之後,三人繼續撕打,劉某見、劉某藝均腳踹過葉某青。

三人被現場人員勸開,葉某青被村幹部送回家。之後,劉某藝妻子趕到現場並報警。警察到達時,劉某見、劉某藝等人在現場,表示自行解決,警察遂離開。葉某青到家後,於23時許電話聯絡另外兩村民,表示次日還要找劉某藝。

29日凌晨,葉某青身體出現不適,其妻撥打120後葉某青被送醫治療。2時36分,葉某青家人報警。2021年7月7日,葉某青因重度顱腦損傷致以中樞神經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藝、劉某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劉某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見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另外,被害人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且均未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不予諒解。由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見有期徒刑八年。

原告及被告劉某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劉某見當庭表示不上訴。

案件屬互毆死者負有一定責任 主從犯情節不同判罰不同

據河南省高院微信公眾號資訊,一審審判長針對大眾對案件關注的問題,作出了3000字的長文迴應。

迴應中稱,雙方平素並無矛盾,僅因酒後言語不和產生爭執。被害人曾拿酒瓶和不鏽鋼盆擊打劉青藝,劉某藝被人拉開後又返回撕打。雙方屬互毆行為,其中不存在正當防衛或故意殺人情節。

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腳踢,未持任何作案工具。雖然廝打過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時頭部觸地,劉某藝跺了被害人頭部,但隨後被害人起身繼續與被告人廝打併正常走動,直至最後被同村人送回家。被害人最終因重度顱腦損傷致以中樞神經系統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迴應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劉某藝屬主犯,劉某見原本是拉架,因混亂中被打,隨後開始毆打被害人,屬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另外,被害人葉某青出言嘲諷、貶損劉某彥已去世多年的岳父,之後持啤酒瓶欲砸劉某藝,其本人對事件負有一定責任。

女子舉報問題不屬實 不存在遺漏嫌犯及警方不作為

此前,葉某青家屬網路舉報稱,案件發生後“劉某彥參與打人未被追究”“有村霸黑勢力參與”“警方接警後不作為”。對此,河南省高院微信公眾號也進行了詳細迴應。

迴應稱,根據在案證據材料,兩名葉姓證人第一次作證時稱看見劉某彥參與毆打,但隨後予以否認,並稱劉某彥只是勸架,並未參與毆打。該證言內容與劉某藝供述、劉某彥本人證言及其他目擊證人證言一致。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青彥參與故意傷害行為。

迴應稱,當晚發生衝突後劉某見倒地不起,其家屬無法到場,本村村支書被請求到現場檢視。現場監控顯示,村支書一人開車到達現場,車上沒有其他人,也沒人拿兇器,其到場時被害人村的村幹部也在場,當時打架已結束。

劉某藝的妻子報警後,民警10分鐘趕到現場。執法記錄儀影片顯示,當時葉洪青已不在現場。劉某見和劉某藝因酒後無法敘述事情經過,後兩人被親屬、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需要次日到派出所處理。

29日凌晨,葉某青家屬撥打120將其送醫治療,後報警。板木派出所接警後立即瞭解情況,之後的幾小時裡先後將劉某藝、劉某見傳喚到案。6月30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

迴應稱,從在案證據看,被告方反映的問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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