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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戶主的同住成年家屬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效力該怎麼認定?

非戶主的同住成年家屬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效力該怎麼認定?

陳先生家的宅基地面臨徵收,該家庭戶的戶主是陳先生。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邊陳先生並不在家,而是由仍與陳先生同住的大兒子(已成年)簽字的。後來,徵收方按照這一協議給陳先生預留的銀行賬戶存入的補償款,陳先生也確定領取了這筆補償款。然而,現在陳先生卻提出該協議簽訂人並非戶主,故請求法院確認這一合同無效。那麼,這一協議的效力該怎麼認定呢?

根據我國法律所確定的規則,宅基地使用權屬於農村家庭戶成員共同共有,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沒有份額的劃分。因此,各家庭成員對於這一宅基地屬於共同共有,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對於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處分時應當經過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才算有權處分。戶主具有基於習慣形成的天然代表家庭其他成員進行重大民事活動的地位,所以戶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無需經由該戶其他家庭成員同意;但是對於非戶主的其他家庭成員來說,其不具有單獨對家庭重大財產的處分權利,無權單獨就宅基地及房屋補償事項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從有利於解決徵地糾紛的角度出發,非戶主的成年家庭成員簽訂這一協議的行為到底屬於無權代理還是無權處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簽訂這一協議的行為究竟有沒有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追認。在陳先生的這一案件中,雖然在其同戶的成年大兒子簽訂協議後陳先生沒有明確說出“嗯,你做得對,就應該簽訂這一協議”之類的表達明示追認這一協議的話,但是陳先生全家領取了補償款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對這一安置補償協議的默示追認了,因為該家庭戶已經的確享受了安置補償利益並且還沒有提出異議。因此,這一默示追認行為實際上已經讓這一無權處分或者無權代理的行為效力得到了確認,陳先生再向法院主張該協議的效力瑕疵也就不能成立了。

總之,非戶主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取決於戶主或者其餘所有家庭成員有沒有進行追認。如果已經向曹先生一樣透過切實享受了補償利益的形式進行了默示追認,那麼再主張協議的效力具有瑕疵將不能被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