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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通道|稅務籌劃辦理流程

稅務籌劃辦理流程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透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鑑證效能的業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 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但是由於我國將稅務部門對於稅收徵收任務的安排叫做“稅收計劃”,為之避免與之混淆,在從國外文獻中引進這一術語之初,將其譯為“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務籌劃”,一體現稅收籌劃所具有的實現策劃安排的特點。

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為了便於理解,這裡只簡單介紹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法、納稅期的遞延法、轉讓定價籌劃法、利用稅法漏洞籌劃法、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等幾種方法。優惠政策 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法,是指納稅人憑藉國家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國家為了扶持某些特定產業、行業、地區、企業和產品的發展,或者對某些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在稅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處,採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面上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但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的非違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稅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具有非違法性、策劃性、權利性、規範性和非倡導性的特點。逃稅與偷稅,逃稅( tax evasion)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採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行為。偷稅(tax fraud),是指“納稅人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偷稅的範圍加以處罰的。

在稅務籌劃的發展史上,為大家公認的稅務籌劃產生的標誌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稅務籌劃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成為奠定稅務籌劃史的基礎判例。之後,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涉及稅務判例中,該案例成為經常引用的原則精神。另一重要判判例為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務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徵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採用分劈技術節稅的要點在於使分劈合理化、節稅最大化。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對企業的所得或財產進行分劈,技術較為複雜,因此,除了要合法,還應特別注意其合理性。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儘量尋求透過分劈技術使節稅最大化。利用稅收扣除,利用稅收扣除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實現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實現相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衝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也就越小,從而節稅會越多。利用稅收扣除進行稅務籌劃,技術較為複雜、適用範圍較大、具有相對確定性。各國稅法中的各種扣除、寬免、衝抵規定是最為繁瑣複雜的,同時變化也最多、最大,因而要節減更多的稅收就要精通所有有關的最新稅法,計算出結果並加以比較,因此說扣除技術較為複雜;稅收扣除適用於所有納稅人的規定,說明釦除技術具有普遍性與適用範圍廣泛性的特點;稅收扣除在規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又決定了採用扣除技術進行稅務籌劃具有相對穩定性。稅務籌劃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