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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們請注意!稅務籌劃的“七件利器”送給你

稅務籌劃的重要性現不必贅述,好多老闆已經意識到這是件大事,可是,怎麼做呢?

來,降龍十八掌稅務籌劃第一招

招式一: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企業的組織形式及產權關係決定著企業的邊界及資源配置的方式,而對於不同企業組織形式及產權關係的選擇,則會極大地影響企業的經營、理財和稅收,因此適時適勢變化企業的組織形式,適應稅制變遷和稅收政策的調整,可以合理降低或免除稅收負擔。

看一個案例:如果某公司準備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或者設立一家獨立的全資子公司。經評估,預計該新設機構(暫不確定新設機構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先以新設機構代之)從2017年度至2020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萬元、-800萬元、1200萬元、2000萬元,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該新設機構四年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為0萬元、0萬元、0萬元、350萬元。那麼如何對此新設機構進行納稅籌劃呢?

可以先來釐清一下籌劃思路:企業透過新設立的機構對外進行擴張延伸時,是採取總分機構形式還是母子公司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企業的稅收負擔。一般來說,就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新設機構初期的盈虧情況,是否需要與總部或其他機構合併納稅;二是新設機構稅率的區域優勢和具體的稅收待遇情況;三是新設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劃分。

由此便可以設計一個簡單的籌劃方案:從題幹可以看出,由於新設機構前兩年虧損、後兩年盈利,可以考慮對新設機構採用設立分公司的形式,然後從第三年起再將分公司轉變為子公司。由於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體相當,可以認為新設機構公司形式的變化不會影響該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該分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將分別虧損1000萬元和800萬元,則可以透過合併利潤的形式彌補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總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將分別少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和200萬元。可以看出,從2017年度到2020年度,該新設機構無論是作為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其納稅總額是相同的,即都是350萬元,但設立分公司可以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提前彌補虧損,而設立子公司只能等到2019年度和2020年度才能彌補虧損。設立分公司使得該公司提前兩年彌補虧損,相當於獲得了250萬元和200萬元的兩年期無息貸款,其所節省的利息就是該項納稅籌劃的收益。

明白了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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