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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去世,郭威對誰具有贍養義務,許敏、杜新枝的財產誰有繼承權

“互換人生”28年事件的主人公之一姚策已經去世,但是事情還遠遠沒有結束,央視主持人白巖松也發表評論:人走了,追責與探討真相不能就此停止,因為由此帶來的真正改變,不再發生這樣的事情,才是格外重要的,也才對得起已經走了的姚策。

是的,只有查明真相,追究責任,才對得起事件中的受害人,才會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網友的討論聲也沒有停止,其中,關於郭威對養父母和親生父母的養老問題也成了大家議論的熱點。

根據《民法典》第26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裡的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的範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包括兒媳、女婿。

如果姚策還健康地活著,錯換人生28年的兩人,不管是從親情上贍養養父母,還是從血緣關係上贍養親生母親,都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姚策已經去世了,從法律意義來講,郭威該對誰有贍養義務?

根據當時的《收養法》,收養人應當是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三十五週歲;被收養人應當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且不滿十四周歲,而且收養人要有收養的意願,並辦理收養手續。

也就是說,養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的法律事實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具備法定條件,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而在錯換人生28年事件中,雙方父母只是把對方孩子錯誤地認為是自己的孩子,因為有自己的親生孩子,所收養的孩子也有自己的親生父母,所以並不符合收養的條件。形成不了養子和養父母的關係,所以從法律角度來看,郭威也沒有對杜新枝夫妻的贍養義務。

當然,如果該事件最後被認定是人為的“偷換”,那麼郭威不僅對杜新枝夫妻沒有贍養義務,杜郭夫婦更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既然沒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那麼郭威對自己的親生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成年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郭威是許敏夫婦的親生子女,其與杜新枝夫婦不構成收養關係,也不屬於繼父母子女關係,故其只對許敏夫婦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對杜新枝夫婦並不付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也就是說,郭威對自己的親生父母許敏夫婦是有贍養義務的。

當然,既然收養的關係不成立,那麼郭威也沒有繼承杜新枝夫婦遺產的權利,但是可以繼承自己親生父母許敏夫妻的財產的權利。

而姚策具有繼承杜新枝夫婦的財產的權利,鑑於姚策已經去世,可以由他的兒子繼承。

結語:

都說養兒防老,即使是養子,也同樣具有贍養的義務,但是要基於合法的基礎之上。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對於杜新枝夫婦,不但得不到郭威的贍養權,而且如果一旦偷換事實成立,他們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