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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年終獎必須發嗎

快過年了,很多人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工作了一年,心裡多少對年終獎有點期待,實踐中,很多企業的員工在年底會拿到一筆豐厚的年終獎,但也有企業的員工什麼都沒有。那麼法律是否規定企業一定要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了?

案情簡介:

粟某於1998年5月入職某酒店,擔任洗衣房副主管,雙方分別於2003年9月1日、2006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於2012年9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粟某應不滿意工作安排被酒店開除,因就經濟賠償金等問題發生爭議,粟某向仲裁委起訴,粟某要求酒店支付2014年年終獎金2800元,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駁回了原告的關於年終獎的請求。

裁判思路:

一審法院認為因法律法規並未對年終獎進行強制規定,且根據《員工手冊》規定,酒店有權根據生產經營效益及員工的工作表現決定員工年終獎,粟某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可以享受年終獎,故對粟某主張2014年年終獎2800元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後經二審法院審判認為粟某主張酒店支付2014年年終獎缺乏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依據。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支援並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案件分析:

從以上案例可看出,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年終獎作出強制性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但如果在入職之前,企業明確告知員工有年終獎且在員工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明確予以載明,就年終獎的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發放條件、不予發放的具體情形等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這種約定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理應遵照執行。因此,如果員工與企業就年終獎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員工享受年終獎的條件成就,那麼企業就應當支付年終獎。比如:如果企業規定員工的銷售業績達到2000萬元,企業就按照銷售業績支付1%的年終獎,這種情形下,如果員工業績達到了2000萬元的要求,其他條件也符合的話,公司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員工年終獎。因此根據年終獎的獎金特性,年終獎的發放一般遵循的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