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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稜看“典” 明知司機醉酒仍搭乘,撞車致死如何賠償?

王越(化名)駕汽車與騎電動車的李明(化名)相撞,事發時,王越、李明和李明後座搭乘的石林(化名)均為醉酒狀態,交通事故造成李明與石林當場死亡。死者石林的家屬將王越、死者李明的家屬、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3萬餘元;要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內優先賠償,交強險不足賠償的部分,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王越及李明家屬賠償。

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石林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共計61443元;王越賠償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喪葬費136。5萬元;駁回石林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石林家屬訴稱,2020年3月某日夜間,王越駕駛汽車行駛至香山道路附近時,適逢李明騎行的電動車對向行駛而來,兩車相撞。事故發生時,王越、李明和李明後座搭乘的石林均為醉酒狀態,交通事故造成李明與石林當場死亡。王越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越為主要責任,李明為次要責任,石林無責任,故王越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駕駛電動腳踏車的李明被認定為次要責任,但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其繼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王越酒後駕車,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本事故屬於第三者商業險的免賠情形,故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墊付搶救費的責任,並保留追償權。

被告王越辯稱,石林明知李明酒後駕車,不但未制止反而違規乘坐酒駕車輛出行,石林就此次事故亦有重大過錯,應當減輕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其已承擔了刑事責任,故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被告李明家屬辯稱,放棄對李明財產的繼承,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石林酒後搭乘醉酒的李明騎行的電動腳踏車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減輕其他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李明已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則各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王越已受刑事處罰,故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事故雙方均為醉酒狀態,違法駕駛行為致使兩條鮮活的生命逝去、三個家庭破裂,那麼就此次事故應該誰來賠償?如何賠償?賠償多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明騎行電動車搭乘石林可認為繫好意同乘行為,石林飲酒後在明知李明是醉酒狀態下而仍然搭乘其車輛出行,其本身行為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根據法律規定,法院酌情減輕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王越自身酒駕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且已受刑事處罰,故對石林家屬要求王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方面,交強險的賠償系保險公司法定賠償事由,不區分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亦不享有事後追償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義務應當以保險合同為基礎,因犯罪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一般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如投保時保險公司已明確告知投保人該條款,則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投保時應當仔細閱讀了解保險條款,並保證自身駕駛行為合法,方能正常理賠。

交通事故猛於虎,酒駕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完全能夠提前預見與避免,切莫存在僥倖心理,無視規則,輕視生命,否則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生命及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