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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委託發明中,技術成果歸誰?

當下,專利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專利也蘊含著巨大的財富。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不僅僅可能是一企業生存發展之所在,甚至可能是一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為此,許多企業為能夠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取得發展的優勢地位,往往會委託專業的第三方進行技術開發,以獲得技術上的優勢。

那麼,在受託方成功研發該項技術之後,該項

技術成果屬於哪一方

?如果受託方申請了該項專利,

委託方又該如何進行自救

圖片來源:千庫網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規定:“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技術成果歸屬問題

問:

我們單位委託一個人研發一項技術,我們為那個人提供資金,裝置等條件。技術研發成功後,我們企業可以就該項技術申請專利嗎?

答:

我國《專利法》和《民法典》對委託發明中的技術成果的歸屬作了特殊規定,即當事人對於所委託研發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沒有約定的,該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於受託人所有

;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的,則應當按照約定。

圖片來源:千庫網

三、

如果受託方就該技術成果申請了專利,委託方如何進行自救?

(一)雙方沒有協議約定

問:如果我們單位與對方就該技術成果的權屬沒有約定時,我們擁有哪些權利呢?

答:《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即如果我們與對方沒有約定技術成果歸屬的,

我們仍然可依法實施該專利,且在對方就其研發的技術成果轉讓專利申請權時,我們也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雙方有協議約定

問:如果我們單位跟對方約定好了研發的技術成果歸屬於我們,可是對方成果申請專利了,我們該怎麼辦?

答:我們可以提起專利無效程式,

我們可向國家專利複審委員會書面申請宣告受託方的專利無效,使受託方該項技術成果的專利權歸於無效

,之後我們可再就該項技術成果重新申請專利。同時,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申請註冊專利,其屬於違約行為,我們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主張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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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預防風險?

問:那今後我們怎樣才能更好地防範這一系列風險呢?

答:

為防範技術成果的權屬紛爭保護我們的權益,最為有效便捷的手段就是在進行技術研發之前,我們便與對方在技術委託開發合同中透過詳細的條款

約定好所研發的技術成果的權屬條款

同時《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以及《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為此我們在訂立合同時

也應考慮相關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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