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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非法獵捕依法嚴懲保護動物維護生態

【以案釋法】

非法獵捕依法嚴懲保護動物維護生態

2019

年的一天,寧某某在山林裡砍柴時,發現一隻當地俗稱的

娃娃雞

的鳥類,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絢麗,便企圖將其捕獲當作寵物飼養。於是,寧某某將十餘個自制的塑膠圈套放在

娃娃雞

經常出沒的地方,並學著發出

娃娃雞

的叫聲。半小時後,這隻

娃娃雞

被寧某某捕獲。

寧某某到案後,經相關機構鑑定,該

娃娃雞

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腹角雉。

重慶市萬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寧某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鑑於寧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依據相關法律,可以從寬處理。

2020

6

月,法院以寧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1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

承辦法官表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踐行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為了維護野生動物多樣性和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保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能因為一己私利就隨意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否則不僅會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還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禁漁期內密網捕撈

獲刑半年罰金兩千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鄒豔豔

2020

8

3

日,聶某某為捕食野生魚,使用禁用的單層膠絲刺網(密眼網的一種)在長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撈翹嘴紅鮊

1

尾、鰱魚

3

尾、鯝魚

2

尾、鯽魚

1

尾、胭脂魚

1

尾,其中胭脂魚系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發時,聶某某捕獲的漁獲物均已死亡。重慶市涪陵區檢察院以聶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涪陵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聶某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採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同時捕獲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胭脂魚

1

條,被告人聶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同時還觸犯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其他行為將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終,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判決被告人聶某某有期徒刑

6

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人在長江流域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胭脂魚是我國特有的淡水珍貴瀕危物種。本案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採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漁獲物除水產品外還有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胭脂魚,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自家田地獵夾狩獵

主動放歸免予處罰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張玉瑤

2019

年初,李某發現其位於重慶市石柱縣馬武鎮來佛村的莊稼地裡有野生動物出沒的痕跡,便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將十二個獵夾安放在莊稼地裡。同年

9

月,李某安裝的獵夾捕到兩隻野生動物,便將這兩隻野生動物圈養起來,隨後又轉送給他人。

2020

1

29

日,馬武鎮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將其抓獲,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後經石柱縣林業局認定,李某捕獵用的工具系獵夾,屬於當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隨後,經石柱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認定,李某捕獲的兩隻野生動物分別為果子狸和帚尾豪豬,均屬於

三有

動物。

2020

6

月,重慶市黔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考慮到李某既未食用也未進行販賣野生動物牟利,主觀惡性較小,且在案發後主動將野生動物放歸山林,社會危害性不大,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所犯非法狩獵罪免予刑事處罰。

承辦法官表示,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透過劃分禁獵區、確定禁獵期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保護。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槍支、電力、毒藥、炸藥、鐵夾、鳥網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夜間捕蛙當場被抓

認罪認罰依法從輕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劉霞 孫曉玲

2020

8

月,唐某來到重慶市潼南區新勝鎮某村,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式非法狩獵蛙類

21

只,後被當場抓獲。經查,唐某非法狩獵地點屬於禁獵區,狩獵時間屬於禁獵期,使用的狩獵方式屬於禁獵方法。經鑑定,被獵捕的

21

只蛙類包括

13

只沼蛙、

8

只黑斑蛙。經查,沼蛙已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黑斑蛙為水生動物。到案後,被告人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已繳納生態修復費

1000

元以修復生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捕獲野生動物

13

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使用頭燈、編織袋等工具,採用禁用的夜間照明行獵方式,在禁獵期、禁獵區內,非法捕獲沼蛙

13

只,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鑑於被告人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修復生態,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渝北區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唐某拘役

2

個月,緩刑

3

個月。

承辦法官提醒,中華蟾蜍(俗名癩蛤蟆)、沼蛙、豬獾、野豬、雉雞、畫眉鳥、竹雞、山斑鳩、白鷺、夜鷺均是農村常見的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的三有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罪的物件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人非法狩獵的物件如果涉及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應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老胡點評

保護野生動物,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力度不斷加大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野生動物保護意識也更加深入人心。然而,儘管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籬笆不斷扎牢、懲治非法狩獵行為的措施日益強化,一些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仍然鋌而走險、肆意妄為,非法獵捕、販賣野生動物。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危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造成損害,甚至造成疫病傳播,威脅公共衛生安全。因此,對於非法狩獵、販賣野生動物,尤其是非法獵捕、販賣珍貴瀕危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採取更加嚴厲、嚴密的保護措施,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使那些心存僥倖、企圖非法狩獵者不敢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