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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律資訊】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父母能否要回房產?| 許姣

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父母能要回嗎?

許姣 北京大成(常州)律師事務所

對於普通家庭而言,房產是主要家庭主要資產,特別近幾年不斷走高的房價。很多父母將多年積蓄給子女購置新房,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當一家和和睦睦時自然沒問題,但當子女離婚時,父母就會考慮這給小夫妻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後能否要回呢?

出資方父母要回購房款,本質是小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糾紛。這類案件一般是子女離婚案件的衍生糾紛,出資方父母抱怨的是,父母用半生的積蓄購置房產,登記在小夫妻名下,房產就轉化為小夫妻共有財產,子女的配偶可能沒有任何投入,離婚時分走一半資產,這是出資方父母不能接受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這類糾紛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不能適用對子女一方的單方贈與,子女的配偶會主張這是出資方父母對小夫妻共同的贈與。而父母當時給子女出資購房時除了打款憑證,並沒有借款協議,那父母能要回購房款嗎?

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也不少,比如(2016)浙0681民初3666號,(2016)浙06民終2248號、(2017)浙民申361號這系列判決就是父母主張購房款的典型案例。

蔣某、袁某系夫妻,婚後購置房屋及裝修房屋,蔣母出資136萬元,有轉賬給蔣某和袁某的銀行匯款記錄。後蔣母持有蔣某書寫的借條(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蔣某、袁某歸還借款136萬。袁某認為本案購房、裝修款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借條均系事後出具,並提出對借條(借據)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本案蔣某與蔣母母子對蔣母的出資行為均認為是民間借貸關係,蔣某提供了借條(借據)及相應借款交付憑證,蔣某對上述借條及交付憑證均予以認可,因此,本案借貸關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檔案形成時間目前尚無國家或行業內認可統一的檢驗、鑑定方法,據此袁某提出的鑑定申請,不具備司法鑑定的條件,該院不予准許法院未支援要求鑑定的主張。最後,借條(借據)亦是蔣某與蔣母的真實意思表示,袁某認為本案蔣母的出資行為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對此其未能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予以佐證,該院對該主張不予採信。最終判決蔣某、袁某應歸還蔣母借款人民幣136萬元。

袁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首先,父母並無義務為成年子女出資購房,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乃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其次,借條(借據)本案中並無決定性的證明作用,遂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袁某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了再審申請。至此案件就已形成定論,這系列判決不僅定紛止爭,而且判決說理部分也值得我們思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應予理解該條款適用於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但,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於父母,依法而言即為養育義務之負擔。家事案件不僅要理解法律條文,而且也要解讀蘊含的人情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