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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三觀!越南一男子偷渡入境猥褻兩名中國男子,並罰獲刑5年半

“太囂張了,都欺負到家門口了…”廣東江門,發生了一起毀人三觀的猥褻案件:男子張某(化名)家住越南,根據司法機關指控,其在未辦理合法有效證件的情況下,三次偷越國境非法進入中國境內。第三次是在2019年5月5日,先後對兩名中國男子實施了猥褻。某天晚上,見到周某經過,產生對其猥褻的想法。隨後尾隨周某,從周某身後箍住其脖子,強行拖拽到附近石碑處,因周某強烈反抗,張某用針筒注射器扎到周某的左手後逃離現場。幾天後,張某在開平市某球場附近,見到戚某經過,產生對其猥褻的想法。隨後尾隨戚某,從戚某俊身後箍住其脖子,強行拖拽到路邊水渠邊進行猥褻。經鑑定,被害人戚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褲子上的斑痕與被告人張某俊血液的STR分型相同…(素材來源於瀟湘晨報,筆者稍作整理)

1。真的是吃了熊心豹子膽!看這個案情,嫌疑人張某太欺負人了,明目張膽的跨境作案不說,而且還屢次作案,多次被警方查處,看來就是賊心難改,簡直就是罪大惡極,對他不進行嚴懲就體現不了我國法律的尊嚴…

2。本案中,從法律角度分析,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刑法適用的問題。也就是說,雖然嫌疑人張某屬於越南人,但是其三次潛入我國境內,尤其是第三次在我國境內先後對數名被害人員實施強制猥褻作案,因此我國刑事法律對其約束力。

實際上,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通常來講,所謂刑事管轄原則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問題。

這裡的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主權原則所享有的、對在其主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

並且,刑事管轄權的行使,事關國家主權,各國刑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本案中,由於嫌疑人張某先後兩次實施猥褻行為發生中國境內,即使其屬於越南人、屬於外籍人士,但沒有特定情形,比如說,屬於使領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享有外交豁免人員,依然是我國刑事司法的約束。

3。就其客觀行為來看,嫌疑人張某基於變態的心理,先後兩次跟蹤尾隨、並且強制猥褻兩名被害男子,有關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猥褻罪了。

當然,可能會有很多網友提出疑問強制猥褻罪的侵害物件不是婦女嗎?而本案中的受害人員是兩名男子,為何張某構成強制猥褻罪了?

實際上,《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做了修改,猥褻的物件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權也得到法律保護,並且將其更名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也就是說,根據目前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不管是男性或者是婦女,均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的侵害物件。當然如果侵害的是兒童,則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對其從重處罰。

並且,所謂強制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違揹他人性意願或性感情的行為。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性有關且會引起被害人的性厭惡感或性羞恥感。

換句話說,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如果只是普通的猥褻行為,那麼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面臨的是治安處罰。

並且,強制包括但不限於暴力和脅迫。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本案中,從客觀行為來看,嫌疑人張某在發現兩名被害人之後,先後實施尾隨跟蹤,以及使用的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進而實施猥褻行為有關行為,當然已經不再是普通的治安違法行為的,構成強制猥褻罪。

4。從量刑的層面分析,由於嫌疑人張某無出入境證件三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並且,張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也就是說,張某同時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以及強制猥褻罪,對其應該數罪併罰。

同時,需要考慮以下量刑情節:

第一,嫌疑人張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張某實施第一單強制猥褻犯罪時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最終,當地司法機關判決張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對此,您怎麼看?下方評論區等候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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