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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普法日記》:股權代持有什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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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代持”呢?

股權代持是實際出資人由於某些原因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協議,由名義股東對外作為其代理人,行使股東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並未實際享有股東權利,而實際出資人也不願意將其資訊對外進行公示。在現實生活中,常有投資者實際繳納全部或部分出資,但將第三人,尤其是親朋好友、秘書、司機等註冊登記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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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股權代持存在哪些風險呢?

實踐中股權代持易出現以下4大常高頻風險:

(1)顯名股東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惡意損害或者處分代持股權的風險。就像我們這個案例中的情況,也比如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轉讓、贈予代持的股權,甚至是惡意登出公司。

(2)名義股東因個人訴訟導致代持股份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的風險。而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只能到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或訴訟,才能主張被代持的股權歸自己所有。

(3)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不被公司認可,實際出資人無法向公司主張分紅以及股東身份相關權益、且實際出資人難以主張股東身份的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代持協議是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股東之間單方簽訂的,如果實際出資人只是隱名,但是仍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他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分紅等是比較清楚的,可控的;但是如果公司和其他股東不知道顯名股東為代持股權的,那麼實際出資人要向公司主張分紅,瞭解公司的財務、運營情況可能是會被拒絕的。同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實際出資人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才可以請求公司變更工商登記,也就是我們說的顯名,所以實際出資人存在難以主張股東身份的風險。

(4)名義股東離婚、意外死亡等,其代持股權作為共同財產、遺產有可能涉及到被分割、繼承等法律風險。股權的財產權益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名義股東在婚姻期間代為持有股權的,且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的,那麼名義股東在離婚時,其配偶可以主張分割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益;同時,實踐中我們還遇到案例,就是代為持股的名義股東發生交通事故、突發疾病等意外死亡的,那麼登記的股權也將作為其遺產被分割,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只能持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據向法院主張名義股東代持的股權歸其所有。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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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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