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歷史

唐朝監察體制制度和執行特徵的分析概括,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

經過歷代監察制度的發展變化,唐朝的監察制度已具有自己完整的系統及其鮮明的時代特點。封建監察制度設立的最終目標是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監察機構雖說對百官具有極大的制約作用,但時代的特徵決定了監察制度只能是皇帝維護統治的工具。雖在皇權掌控之下,但並沒有影響到監察權利行使的相對獨立性。

一、監察體制:監察權的相互獨立及相互制衡

唐朝的御史臺系統及諫官系統構成了當時中央專司監察、獨立執行的中央監察體系。唐朝一臺三院的設定,御史作為皇帝耳目,直接對皇帝負責,即所謂“臺官無長官”,御史臺不僅對行政是獨立的,並且在監察中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行使職權。此外唐朝對六部的分察不受六部尚書管轄,而是御史臺察院派遣監察御史負責六部的監察。另外唐朝的諫官對皇帝部分決策的監督,也表明了其監察權的相對獨立性。

唐朝地方監察機構與行政機構是平行獨立的。如唐朝中央對地方實施監察的派出機關——十道巡按,就是中央對地方施行垂直領導的方式,由此從唐朝組織機構方面來看,中央與地方監察機關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模式——中央機構隸屬於皇帝、地方機構直屬中央,不受任何其他部門的干擾,有效的發揮監察機構的職能。

二、監察機制:以卑察尊、以小馭大

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監察官吏的設定是十分獨特的。監察官“督司百僚,糾彈群官”,“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監”,中央直至地方官員無所不察。唐朝御史大夫品階為正三品,歲御史大夫官階雖高,而侍御史與監察御史為監察御史中最為繁忙的兩個職位,侍御史與監察御史職掌事務之重要,所察範圍之廣泛,但侍御史的官階從六品下,監察御史則不如侍御史官階高。

由此可見,唐朝對於監察官職權與官秩的設定是十分值得研究借鑑的。在封建皇權統治下采取秩卑權重的監察模式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由於監察官吏職位設定較低,這樣一來對於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務就無權干涉,防止失控;另一方面正是因為監察官吏品階不高,所以不會因為職位升遷而動不軌之心;再者因為其雖位卑而權重,可以有力地行使監察之權,懲治貪官汙吏及違法失職行為。職位低自身顧慮相對較少,即所謂“位卑則激昂,祿薄則愛惜身家之年輕。”

三、監察過程: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監察

監察制度經過歷代的發展直至唐朝已是相當完備。唐朝在監察過程中形成了全方位的監察體系。

1。事前監察

事前監察主要以諫官制度為主。諫官制度設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患於未然,對封建君主的言行以傳統的儒家思想進行規諫,同時可對國家的方針政策進行評議。封駁權在事前監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諫官最重要的是對詔書、奏疏有駁權,意在對詔、奏的失誤進行糾正。雖諫官的封駁權只是個人的監察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文書保證其合法性,但可以對不正確的決策進行修正甚至可以提前制止;雖諫官無官吏的人事任免權,但諫官的意見往往可以左右人事的任免。這就有效的發揮了事前監察的效果。

2。事中監察

御史臺的監察在事中監察中發揮了主要的作用。監察官吏對制度實施過程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彈劾官僚要首先掌握官僚的違法失職行為的事實依據,而唐朝最主要就是透過御史臺監察各官吏為政期間有無違法失職、以公謀私、貪贓枉法等行為。

3。事後監察

事後監察主要是對官吏的年度考核,對監察官的考核是監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督促監察官忠於職守的有效手段。“舉有否藏,論有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其效甚速,實為大政,可不務乎。”可見對監察官的管理,如果離開了考核,則監察績效無法得以評估,監察工作等於失去了控制和監督。

唐朝對官吏的考核根據職官工作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考核標準,將道德、才能與功績相結合的考核標準,考核的內容十分廣泛。其中“四善二十七最”最為典型。“四善”主要是對官吏的官德品行進行考核;而“二十七最”則是針對不同職事規定的有關才能、績效方面的考核標準。

唐朝考核程式是十分嚴密的,要經過地方考核後呈送“校中外官考使”和“監中外官考使”,再經“考堂”宣讀考等,最後經由皇帝方可生效。年度考核的最終結果則會成為各官吏職務升降方面的重要參考。如此嚴格的考核制度並與官吏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對各官吏自身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規範作用,可使官吏改善吏治,提高政府效能,鞏固唐朝的政治統治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

四、唐朝監察制度執行特徵分析

在唐朝監察中涉及到從滿朝文武百官到地方各級官吏、從經濟到禮儀,從軍事到司法、從為官為為人,無所不察。但是在社會交通與資訊極為不便的封建社會里,如何防範政府的決策失誤及其官吏的違法瀆職行為,或是如何能夠在此基礎上作出快速的反應,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發生更大的損失。由此統治者對監察制度的執行實施過程進行了精心設計。良好監察制度的執行對於唐朝的統治的穩定,及其繁榮昌盛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對於當今我國行政監察制度的運作實施也可觀今鑑古,提煉出重要的現代價值。

1。運用稽核文書方式進行監督

在封建國家的政治執行過程中,整個權力體系的運作,主要是透過一系列不同的文書起草、頒發、上傳下達和執行來完成的。因此,對於國家和百官的實際政務情況可以透過公文及文書的形式直接得以反應,因此對於文書真實性、準確性及其可靠性的稽核則成為了封建監察制度中最為基本也是最為重要的方式和手段。對於文書的稽核,可以得到有效的資訊反饋,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統治者掌握政策的執行情況,並且透過反饋資訊及時的調整統治政策制定出切合實際的政策法規。

給事中在審署申覆中,對“百司奏抄”中有不當之處,可予以駁正;凡三司會審的案件,“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給事中有權駁回,依法重申;在人事任免方面,凡吏部奏請授職文武六品一下官,給事中有權進行審查,若有不當或者政績不真實者,則駁還其奏章;若工部興建工程,需申報工程所需款項,由給事中稽核其是否合理,再轉達政事堂會議。由此可見,在朝廷整個決策過程中,給事中對於各類文書奏請嚴格把關。

照刷的字意為“明察曰照,尋究曰刷”,即仔細檢查的意思。刷卷在唐朝被稱為檢校文案,御史大夫杜淹曾奏請令御史檢校諸司文案。照刷文卷就是指對一時期內各行政機關辦理的政務檔案進行全面清查的工作,透過檢查清理以發現以往工作中是否存在違法失職等問題,以此判斷政績的優劣。

2。親臨現場監察方式

在御史產生之日起,親臨現場督察的監察方式也隨之施行。作為中國古代最為常用的監察方式,凡重大國家活動監察官都會親臨現場進行隨事監察。在唐朝時期,選拔官吏最重要的途徑仍然為科舉考試。為了保證科舉考試的公平性、嚴肅性,杜絕徇私舞弊現象的出現,每場考試都會派御史親臨考場監試。為何科舉考試會親派御史前去監試,是因為在唐朝御史監試已成為一種制度,所以每逢科舉,御史需充任監試官前往監督。從考試到擬定官職,御史在這個過程中始終參與監督。

唐朝派御史監督出納。經濟為一國之血脈,而在管理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也是財務出納,為了防止經濟方面出現漏洞,所以要加大對經濟的監察力度。以前由於監倉庫御史空行文碟,沒有親自到倉庫監督,以致莫審盈虛,狡吏得計,多有隱欺,失陷錢穀。因此,李固建議監倉庫御史應定期入庫檢校,監其出入。這就使得在倉庫出納之際,御史親監倉庫,監督錢糧出納,防患於未然。總之,封建統治者之所以加強對經濟方面的監察,並且採取親臨現場的督察方式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因為一國的經濟關係到整個國家的發展命脈,相對於傳統查賬方式的檢查,此方法更加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3。監察運作中的彈劾方式

中國古代的彈劾,是指御史對失職及違法犯罪官吏向皇帝進行舉發,糾彈的制度。在監察權中,御史彈劾的權利是御史行使監察權的最基本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御史彈劾物件的範圍之廣,權利之大,在中國封建統治政治制度中是前所未有的。除皇帝之外,滿朝文武百官,不論官階大小均在其彈劾範圍之內;彈劾的內容也極為廣泛。凡官吏貪贓枉法、違法失職,甚至官吏自身思想上、品行上、日常生活作風上,一旦發現問題均可彈劾。

中國古代御史可彈劾一切官吏,但卻不能彈劾最高統治者即皇帝,相反,在多數情況下,其總的特點是御史的彈劾可不必透過層層的備案或者批報,奏疏可直達天子。由於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所處的特殊時代環境背景,決定了監察官的監察行為只對皇帝一人負責。因此,御史若有奏摺上奏無需經過御史臺長官,可越級直接上報。

對於彈劾的處理,皇帝的話語權顯得尤為重要。除彈劾的奏章被皇帝確認所指為實,直接懲戒被彈劾者,或者皇帝認為不當,對奏章予以否定,甚至有可能對彈劾者斥責論罪,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皇帝還可依據所彈劾事件的性質、情節分別交付司法機關審理或者交付廷臣議罪。皇帝對御史彈劾的最後裁決權,決定了御史彈劾是否奏效,可見是完全以皇帝個人意志為轉移。

總結

如果在政治清明、君主賢能、恪守於法的情況下,則彈劾一般能夠奏效;若在政治腐敗、皇帝昏庸、無視法制的情況下,情況則反之,甚至有可能出現彈劾者反獲其罪的情況。因此,皇帝一人獨掌乾坤,擁有彈劾的最高裁決權,成為了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一大弊病,但這是由於特定的歷史時期所決定的,我們無法避免環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