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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聊到情投意合女網友,被約至家中洗澡,從浴室出來後怒了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網路走入尋常百姓家,網路在帶給人們生活便捷的同時,如果使用不當,也會帶給人們傷害。網路能迅速拉近你我之間的距離,展示給人們往往是一方面完美的一面,陋屏相望,滿眼都是欣欣向榮,不知不覺中進入對方編織的網。網路是把雙刃劍,依法用網,理性交友,網路帶給你的就是效率和便捷;沉溺於網路,在虛幻的網路空間裡,尋求你歡我愛,網路帶給你的就是欺騙和傷害。以下將要討論的兩則案件與此相關,敬請閱讀和指導。

近日,事發山西太原。王某獨自一人在外務工,透過某社交軟體認識了一位女網友,兩人在網上聊得甚歡,大有相識恨晚的感覺,短短一週時間,兩人關係迅速升溫。一週後,女網友約王某到家中作客,幸福來得太突然,王某十分開心。

到達女網友家後,女網友讓王某到浴室洗澡。一會功夫,王某從浴室出來後,發現室內沒有人,發現自己包內手機不見了。王某頓時清醒,發現自已被騙了,王某立即報警,警方調查發現,該房子不是女網友自已的房子,也不是女網友的出租房,而是女網友臨時開的日租房。

本案中,如果單從文義來看,王某被女網友騙了,就連王某本人也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女網友就是個騙子,自然其行為也就是詐騙。但是,從刑法理論上則不這麼認為,雖然王某有被騙的成份,不能說一有騙的成份的案件就一概認定為詐騙案件,這裡要討論的是詐騙罪與盜竊罪之間的關係,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討論。

詐騙罪與盜竊罪均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規定大刑法分則第五章節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實踐中,這兩個罪極易混淆,尤其存在騙的手段實施盜竊的情況下,本是盜竊罪很容易被認定為詐騙罪,有損構成要件的定型性及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造成處罰上的不公平。

盜竊罪

是採取和平手段罪(區別於搶劫罪、搶奪罪),將他人佔有的財物(區別於侵佔罪)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即盜竊罪是改變原佔有關係,建立起新佔的關係的犯罪。

詐騙罪

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產的行為。

詐騙罪既遂的行為模式為

: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被害人基於被騙而陷入錯誤認識或維持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於行為人、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根本區別

在於取得財物時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取得被害人的財物的為盜竊行為;沒有違背被害人意願,只是由於被害人被騙自願處分財物於行為人的為詐騙行為。據此,我們來看本案中,女網友的行為是盜竊還是詐騙?

本案中,

女網友以欺騙手段,將王某騙至“家中”洗澡,趁王某洗衣澡之機拿走王某手段,本案中,王某雖然被騙,但在並沒有基於被騙而陷入處分手段與女網友的錯誤認識,也沒有基於被騙而自願交付手機於女網友,女網友取得王某是違背王某意願,以“調虎離山”手段盜竊所得,因此,本案中,

女網友涉嫌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

我們再來看一起類似案件:

王某網上聊天時認識女子孫某,兩人約好先吃夜宵再到孫某租住處。到了孫某租住處後,孫某讓王某先去洗澡,就在王某洗澡時,孫某大聲驚叫:“不好了,警察來了!”王某一聽警察來了,來不及穿衣服,跳窗逃跑。孫某則將王某的裝有五千塊錢的包及手機拿走離開日租房。

本案與上案類似,本案中,孫某拿走王某的包同樣違背王某意願,雖有欺騙行為,只不過是孫某“調虎離開”的盜竊手段,在取得王某財物時,王某並沒有被騙,王某也沒有基於被騙自願將包處分於孫某,因此,本案中,孫某仍涉嫌盜竊罪。

結語:網路只是工具,看人們如何利用,因為網路社交引發的是是非非並不鮮見。本案中,王某因網路交友不慎導致財產損失,值得警示。透過以上分析,本案中,女網友涉嫌盜竊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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