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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私車公養”行為的認定與處分

通報案例

【案例1】

山西省

太原市晉源區重點專案建設督導員、四級調研員張某某私車公養、失職失責問題。

張某某在擔任晉源區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抓作風建設

不堅決,管班子、帶隊伍寬鬆軟,該局先後有3名班子成員、10名中層幹部私車公養,其本人也先後25次違規使用單位公務油卡為其個人車輛加油,共計7000元。

2021年3月,張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

【案例2】

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水務站原站長張某某私車公養問題。2011年至2016年,張某某在擔任長子營鎮水務站站長期間,多次將個人車輛的保險費、維修費及通行費在長子營鎮水務站、水廠報銷,共計人民幣114169。65元。2021年3月,張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違法認定

“私車公養”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是公務用車方面發生的不正之風的變異。

所謂“私車公養”,就是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車輛使用費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公車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公車改革的推進,單位的公車越來越少,違規配備使用公車的現象也大幅減少。但是一些黨員幹部長期形成的不良用車習慣一時難以改變,即使領取了車改補貼,也還是希望在工作中能有車輛使用。於是出現了一種新的不正之風——“私車公養”,引發新形式的“車輪上的腐敗”。

“私車公養”的花樣很多且都比較隱蔽,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私車公修

將私車冒充公車開進定點維修廠維修、裝飾,相關費用簽字掛賬,由單位按合同統一結算。

私票公報

將私車維修費、配件費、過橋過路費、停車費等發票以公車名義直接從財務報銷,甚至以其他名目開列發票進行報銷。

私油公供

為保障公車燃油供應,不少單位指定了加油站點,使用公務加油卡,統一結算油費,而一些私車也常常藉機到此“揩油”。

私車“公用”

有的領導幹部覺得使用公車辦私事太過顯眼,要求駕駛員或其他人員購買私車,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義使用,而用其他票據對車輛使用費用進行報銷。有些單位的部分領導幹部甚至透過領導班子會議決議的形式,名義上是把自己的車拿出來為工作服務,實際上還是自己的私車,更多的是用於自己辦私事,而車輛的燃油、稅費、維修等費用卻藉著“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買單。

“私車公養”現象的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單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配備公務用車或者配備的公車較少,但工作量大,業務確有需要。另一方面是管理制度鬆弛,給一些黨員幹部以可乘之機。一些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公務用車的消耗沒有嚴格合理的控制標準,有的雖有控制標準,但疏於監督檢查,把關不嚴格。少數黨員幹部思想素質不高,抱著“公家的便宜不佔白不佔”的心態,想方設法鑽財務管理制度的漏洞,從中謀取私利,損害單位的利益。公車不可私用,私車也不容公養。

私車公養說到底是侵佔浪費公共財產,在違紀違法行為認定與處分上,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定性處理。

1

私車用來辦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車費用的。這種行為從性質上講屬於借用、佔用個人的車輛作為公務用車,應當按照違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定定性量紀量法處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黨政機關有“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2

名義上是用私車辦公事,實際上還是私車私用,而車輛的燃油、稅費、維修等費用卻藉著“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買單,則涉嫌構成侵佔公共財產,如果行為人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涉嫌構成貪汙,不但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私車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則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並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3

借管理使用公車的便利,夾帶用公款報銷私車費用,或者用公車加油卡為私車加油,由於私車完全與公務無關,其行為屬於典型的以權謀私,侵佔公共財產,應以貪汙或者職務侵佔論處,既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黨紀政務處分實務》

【來源:紅延安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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