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推網

選單
歷史

浙江義烏:借款人去世,家人都不要遺產,債務誰管?法官說法

當事人死亡後,

還有債務未履行完畢,

所有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

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案,

依法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2019年8月12日,何某與義烏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銀行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某銀行有限公司向何某發放貸款20萬元,用於房屋裝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發疾病死亡,剩餘部分借款本息未歸還。何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父親何某甲、母親葉某某、兒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哥哥何某丙均書面宣告放棄繼承何某遺產。2022年11月8日,為維護合法權益,某銀行有限公司向義烏法院申請指定義烏市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審理認為

何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於遺產管理人制度並無規定,而民法典增設了該制度,因此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某銀行有限公司與何某生前簽訂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某銀行有限公司就該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事項享有債權,屬於對遺產管理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具備向法院申請指定何某遺產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此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中,在何某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法院依法判決指定何某住所地的義烏市民政局作為何某的遺產管理人,有利於穩妥解決何某生前所負債務,維護何某繼承人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下一步,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將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參加訴訟等方式履行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等遺產管理職責。

法官說法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遺產繼承問題對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家庭關係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當債務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繼承編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有效填補了原繼承法的空白。

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後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這一制度極大避免在無法確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遺產存在毀損、滅失、(被)侵佔等風險,給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實踐中,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還屈指可數,該案件的依法審判,有效維護了各方主體的利益,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價值和社會意義。

編輯:任喆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