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成親聽信“父母之命”,
這在古代司空見慣。
可是在北宋時期,
有這麼一位女子,
因為她不滿意被許配的夫君,
而牽扯出一場大案子,
甚至王安石、司馬光這些赫赫有名的人物
都被捲進案子之中。
想知道這個女子是誰麼?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兒?
往下看吧↓↓↓
1
阿雲殺夫案
在宋朝時期,登州有個姑娘叫阿雲,早年喪父,去年又死了母親。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就把阿雲強行許配給同村的一個大齡光棍韋大。
但是韋大此人相貌醜陋,阿雲對這樁婚事極為不滿,不過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趁韋大休息時,用刀連砍十多刀,但韋大未死。
史書載:“伺其寢”,“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
這事兒要是發生在近代的五四時期,大概會被新派知識分子塑造成為反抗“封建禮教”的典範。
在現代,阿雲的行兇,也就是個涉嫌謀殺(未遂)罪。
但是在宋朝,對這個案件的判決卻極其複雜。
2
如何判決?
為什麼說複雜呢?
因為在宋朝的時候,對於阿雲案的量刑,各級官府產生了不一樣的判斷:
當地知縣認為阿雲“謀殺親夫”,定為死罪。
登州知州許遵認為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也就是阿雲還在為母服喪,這個定親應該算無效,所以阿雲的行為不能算“謀殺親夫”,不該定為死罪。
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審刑院和大理寺又推翻了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也就是說,認為阿雲訂婚不合律令,但是你也訂婚了,所以屬於“謀殺親夫”,判處絞刑。
許遵不服,認為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就是認為阿雲有自首情節,應當輕判。
這個案件又上報到刑部,“刑部定如審刑、大理”。刑部認同審刑院、大理寺的判決,認為屬於“謀殺親夫”,判處絞刑。
然而這個時候,許遵已經升任大理寺卿,認為刑部判決有問題,要從輕處理阿雲。
在這一而再再而三的車軲轆以後,這個遲遲沒有定論的案子,就鬧上了朝廷。
3
王安石與司馬光
許遵把案子給了朝廷,皇上宋神宗讓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王安石是和許遵意見一致,認為阿雲要輕判,宋神宗也是站在王安石這一邊。
儘管大理寺法官,不斷要求再議,可是因為宋神宗還是傾向於王安石,所以在爭論一年多以後,神宗支援王安石。
宋神宗判定阿雲的婚姻不合法,由絞刑輕判為編管,編管流放時又得遇大赦,很快又恢復了自由身,以後她又重新嫁人生子。
本以為這件事情就過去了,可是16年後,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去世以後,司馬光當上了宰相,廢除了這條關於自首的敕令。
野史稱阿雲在此後被重新判了死刑,於是被處死。
這就是震動北宋一時的“登州阿雲案”。
……
關於宋朝,許多人對這個朝代並沒有漢唐那樣感興趣。
因為它沒有漢唐的氣象,但也因為這樣,在宋朝會有許多更接地氣,更加市井的故事出現。
就像這個“登州阿雲案”,即使放在今天,我們看到的時候還是會為阿雲這個民間女子的命運而感到嘆息。
其實阿雲,不過就是當時王安石和司馬光之爭的犧牲品。
以古觀今,可以讓我們更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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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夢華錄》多記崇寧以後所見,時方以逸豫臨下,故若彩山燈火,水殿爭標,寶津男女諸戲,走馬角射,及天寧節女隊歸騎,年少爭迎,雖事隔前載,猶令人想見其盛。至如都人探春,遊娛池苑,京瓦奏技,茶酒坊肆,曉販夜市,交易瑣細,率皆依準方俗,尢強藻潤,自能詳不盡雜,質不墜俚,可謂善記風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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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十三西,今日頭條專欄作者
多篇文章入選青雲計劃。
監製: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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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十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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