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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釋出《商標評審案件電子資料證據指引》建議稿

貫徹落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關於“嚴格規範證據標準”、“制定證據指引”、“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等要求,進一步明確商標評審案件中電子資料證據的範圍、取證要求及審查判斷規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門性電子資料取證、審查指南,解決商標評審案件中電子資料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從而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2020年商標局啟動“商標評審案件中電子資料證據規則”課題研究,並委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品新教授電子證據研究團隊承擔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成果包括《商標評審案件電子資料證據指引》建議稿、配套的指引逐條釋義和指導性案例彙編。 評審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參考該指引對電子資料取證、舉證及質證,評審審查員在審查相關電子資料時亦將參考該指引。同時,商標局將密切跟蹤電子資料證據提交、採信、審查等實際情況,逐步完善《商標評審案件電子資料證據指引》,為下一步制定釋出《商標評審案件電子資料證據規則》提供依據。

《商標評審案件電子資料證據指引》

建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與依據】

為了規範商標評審案件中電子資料的運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參照其他相關法律規範,結合商標評審實踐和電子資料特點,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商標評審案件中商標評審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運用電子資料或者相關的公證書、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等材料的,適用本指引。商標評審案件中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運用電子化證據的,參照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電子資料的常見形式】

本指引所稱的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

網站、朋友圈、公眾號等網路平臺釋出的內容資訊;

(二)

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

使用者註冊資訊、電子簽名資料等身份識別資訊;

(四)

網路銷售記錄、銷售量等交易資訊;

(五)

網頁、網頁快照、域名、數碼圖片、音影片、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六)

網路檢索結果、搜尋引擎記錄、網頁訪問量、網路點選量等統計資訊。

第四條 【基本原則和要求】

商標評審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運用電子資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

兼顧促進事實查清與提升工作效率;

(二)

同等看待電子資料與其他證據;

(三)

參考有關技術標準與行業規範;

(四)

遵循國內實踐慣例與尊重國際通行做法。

第二章

取證、舉證與質證

第五條 【自行取證】

當事人可以透過查詢、檢索、下載、複製、映象、拍照、錄影、錄屏、截圖、刻盤、記錄等方式,開展關於電子資料的現場或者遠端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取證。取證結束後,可以製作取證記錄或者說明。

第六條 【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

對於在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證據價值的電子資料,當事人可以按照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規範,進行專門管理;必要時,可以以電子形式向檔案部門、檔案管理部門提交,進行歸檔、管理。當事人可以將有關歸檔或者管理的證明檔案同電子資料一併用作證據。

第七條 【委託公證】

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對網路資料進行公證保全。必要時,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採用錄屏或者錄影等方式進行實時記錄。

針對公開網頁進行公證保全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一併固定有關的網頁快照或者轉載資訊。

第八條 【委託鑑定】

當事人可以委託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人透過技術手段提取、固定電子資料,或者對於電子資料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對於不屬於國家實行司法鑑定登記管理領域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委託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當事人在收到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後,可以進行審查。發現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不符合相關內容和形式要求的,可以提出補正的要求;對於鑑定、檢驗過程和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存在疑問的,可以提出解釋說明的要求。

第九條 【域外電子資料的取證;港、澳、臺地區電子資料的取證】

對於形成或者儲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電子資料進行取證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必要時,可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予以認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無需辦理第一款規定的公證、認證或者履行有關證明手續:

(一)

公眾在境內可以公開訪問獲取域外電子資料的;

(二)

對方當事人對該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的;

(三)

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域外電子資料屬實的;

(四)

源自政府網站資訊、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專業資料庫檢索結果、數字圖書館查詢結果、網頁快照等具有可靠性的域外電子資料;

(五)

已為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行政執法決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可的域外電子資料;

(六)

其他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有關證明手續的情形。

對於形成或者儲存於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電子資料,當事人可以履行有關的證明手續。符合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當事人無需履行有關證明手續。

第十條 【第三方存取證】

為了降低電子資料發生被篡改等風險,當事人可以透過第三方存取證平臺儲存、提取電子資料。

第三方存取證平臺可以採取電子簽名、完整性校驗、可信時間戳、區塊鏈、數字水印等防篡改技術。

第十一條 【證據銜接使用】

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等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電子資料,可以在商標評審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二條 【舉證原則及原件要求】

當事人應當最佳化舉證,避擴音交證明價值缺失的電子資料。

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舉證期限內透過網上申請系統或者優盤、光碟、行動硬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電子資料的原件,並製作證據目錄。

當事人製作的與電子資料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原件的列印件或者其他可準確識別的輸出件,應當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列印件等輸出件或者儲存於優盤、光碟、行動硬碟等儲存介質中的副本,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第十三條 【舉證方式】

當事人可以選擇如下方式提交電子資料:

(一)

註明製作人、製作時間、資訊來源等內容的電子資料列印件等輸出件以及取證時的影象、錄影、影片等;

(二)

採取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完整性校驗、區塊鏈、數字水印等防篡改技術存取而成的電子資料;

(三)

關於電子資料的公證書、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第三方存取證報告、電子檔案歸檔或者管理的證明材料等;

(四)

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方式。

商標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電子資料的具體型別,藉助多媒體裝置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第十四條 【舉證調整】

對於政府網站資訊、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專業資料庫檢索結果、數字圖書館查詢結果、網頁快照等具有可靠性的電子資料,當事人舉證時可以透過列印件等方式簡化舉證。

對於未顯示形成或製作時間的圖片、錄影、影片或者可能引起疑問的賬單截圖、即時通訊截圖、網頁截圖等,當事人舉證時可以透過形成證據鏈或者輔以驗證、印證、認證等方式強化舉證。

第十五條 【域外電子資料的提交;港、澳、臺地區電子資料的提交】

對於形成或者儲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電子資料,當事人應當將公證書、認證書或者有關證明手續一併提交,依照第九條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履行有關證明手續的除外。

對於形成或者儲存於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電子資料,參照前一款的規定進行舉證。

第十六條 【外文電子資料及其翻譯件的提交】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涉及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相應的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託雙方當事人認可的機構進行翻譯。雙方當事人對委託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部門可以指定專業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第十七條 【電子資料的質證】

電子資料未經質證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電子資料的質證可以採取書面方式或者非同步方式進行。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電子資料,應當採取保密的方式質證。提交該電子資料的當事人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以保密方式質證的,視為放棄舉證。

第三章

審查認定

第十八條 【審查認定的標準和原則】

商標評審人員應當圍繞案件中事實爭點,審查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並對電子資料及有關證據組合有無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做出判斷。

第十九條 【真實性審查】

商標評審人員判斷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時,可以考慮但不限於下列

因素:

(一)

電子資料的生成機制,如是自動生成還是人工編輯而成;

(二)

電子資料的管理機制,如是否防篡改、是否儲存相應的修改日誌;

(三)

電子資料能否同轉發、轉載、回覆、評論等資訊等形成印證;

(四)

電子資料的儲存、傳輸過程是否影響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五)

取證主體是否具有公信力、權威性,同案件有無利害關係,是否具備專業知識;

(六)

取證工具是否可靠;

(七)

取證使用的技術方法、規範是否為業內公認;

(八)

取證過程有無記錄,能否滿足溯源要求。

第二十條 【真實性推定】

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子資料,商標評審人員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當事人提出充分反證的除外:

(一)

採取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完整性校驗、區塊鏈、數字水印等防篡改技術固定形成的電子資料;

(二)

源於政府網站資訊、上市公司年報、招股說明書、專業資料庫檢索結果、數字圖書館查詢結果、網頁快照等具有可靠性的電子資料;

(三)

該電子資料對所提交或者保管的當事人不利的;

(四)

由合格的第三方存取證平臺提取、儲存的電子資料;

(五)

按照商業等業務活動的慣例形成的電子資料;

(六)

以檔案保管、電子檔案管理方式形成的電子資料;

(七)

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收集的電子資料;

(八)

經由公證機關公證或者鑑定機構鑑定屬實的電子資料。

第二十一條 【完整性審查】

針對電子資料的完整性爭議,商標評審人員可以採取但不限於下列方法:

(一)

檢視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過程的記錄、錄影等;

(二)

比對電子資料完整性校驗值;

(三)

同電子資料的備份進行比較;

(四)

其他有效方法。

第二十二條 【關聯性審查】

對於電子資料與案件事實是否具有實質性聯絡,商標評審人員可以從電子資料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不同證據之間的關係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商標評審人員可以針對網路資料的公開性及公開時間進行專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 【網路資料的公開性判斷】

商標評審人員判斷網路資料的公開性時,可以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一)

公眾能否獲取網路資料的有關資訊;

(二)

獲取網路資料資訊的人員範圍;

(三)

資訊釋出的主體、意圖、方式、內容以及有無訪問限制;

(四)

對有訪問限制的網路資料,可以審查有關資訊的閱讀數量、轉發數量、評論留言數量及其閱讀、轉發、評論留言的時間。

不得僅以存在訪問限制為由,認定網路資料不具備公開性。

第二十四條 【網路資料的公開時間判斷】

公眾能夠瀏覽網路資料的最早時間為網路資料的公開時間。

商標評審人員可以根據網路資料的上傳時間及其所在系統時間的管理機制或者釋出規律,認定網路資料的公開時間。

對於社會知名度較高、信譽良好、管理機制健全的平臺釋出的網路資料,商標評審人員可以直接認定網路資料的公開時間,但當事人提出充分反證的除外。

對於使用者可以自行釋出、編輯、刪除以及設定訪問許可權、週期的網路資料,商標評審人員可以結合網路資料所在系統的特點以及有關資訊被閱讀、評論、轉發等情況,綜合認定網路資料的公開時間。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

商標評審人員應當審查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電子資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證明力評斷】

商標評審人員應當審查不同型別的電子資料及其他證據能否組合起來,形成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完整證據鏈。

第二十七條 【證明力大小】

關於多份電子資料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商標評審人員可以依照下列規則進行認定,但當事人提出充分反證的除外:

(一)

電子公文優於私人的電子文書;

(二)

官方媒體網路報道優於自媒體賬號資訊;

(三)

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鑑定、歸檔、管理等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電子資料,優於一般的電子資料;

(四)

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電子資料優於一個孤立的電子資料;

(五)

原發訊息優於轉發的評論;

(六)

權威機構監測資料優於一般監測資料、當事人自行監測資料;

(七)

網頁快照資料優於事後固定的網頁資料;

(八)

全球性網路搜尋引擎資料優於區域性網路搜尋引擎資料;

(九)

系列報道優於單一報道;

(十)

係爭商標註冊申請前的報道優於係爭商標註冊申請後的報道。

當事人透過即時通訊工具、社交平臺等釋出的資訊,其證明力相當於當事人的陳述。

電子資料的彙總資訊、摘錄資訊經核對無誤的,其證明力相當於原始資訊。

第二十八條 【專家輔助】

對於電子資料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商標評審部門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輔助審查判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審理的,可以就專門性問題詢問當事人。

有專門知識的人形成的專業意見,可以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術語解釋】

本指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電子化證據,是指對書證、物證、筆錄等傳統證據進行掃描、拍攝、轉錄等方法轉化為數字形式所形成的證據;

(二)

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三)

網頁快照,是指向非贏利性的網際網路檔案館等網站查詢,獲取其所抓取網頁歷史的快照檔案;

(四)

網路資料,是指透過網路收集、儲存、傳輸、處理或者產生的各種電子資料;

(五)

可信時間戳,是指由各種權威時間戳機構簽發的、能證明電子資料在特定時間點已經存在且可校驗的,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

(六)

區塊鏈,是指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資料一致儲存的防抵賴技術體系;

(七)

儲存介質,是指用於儲存電子資料的介質,如電腦硬碟、行動硬碟、光碟、優盤、記憶棒、儲存卡、儲存晶片等;

(八)

電子資料的完整性包括雙重含義,一是指電子資料自最終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版本之時起未發生變化,二是指電子資料能夠完整地記錄、反映或者覆蓋案件事實;

(九)

完整性校驗值,是指利用雜湊函式所產生的,用於校驗某一特定長度電子資料是否發生變化的數值(如 MD5、SHA1、SHA256 值),通常可以針對整個儲存介質或者特定檔案進行計算得出;

(十)

電子公文,是指國家機構或其他公共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處理事務過程中,透過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辦理、傳輸和儲存的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