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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名人涉案個人資訊是否能披露

明星作為在一定範圍內被社會成員所熟知和關注的人物,能對特定群體產生公眾影響力,那麼明星應當劃分為公眾人物,要明確這一點,是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主體首先得是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因為其所擁有的社會影響力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其所作所為、一舉一動會受到社會成員的廣泛關注和重視,會對多層面的公眾利益產生影響,那其原先被視為個人隱私的部分資訊也就相應地轉化為公共資訊。

認定公眾人物的某條個人隱私是否應該轉化為公共資訊,最核心的一點應當是該隱私是否影響社會公眾利益。

如果明星的隱私,如個人資訊、私人活動等不影響公眾利益,則其享有隱私權,可不公之於眾。但如果明星的某些隱私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則不能成為公眾人物的隱私,而應當成為公之於眾的公共資訊。作為明星,他能依靠明星的身份賺錢、拿到代言、獲取利益,是因為他之前的形象是正面的,大家對他的綜合評判是正面的。

如果讓公眾知道了他的醜事甚至是違法行為,那麼他還能依靠明星的身份賺錢嗎?他還能拿到代言嗎?他還能獲取利益嗎?顯然是不行的。

如果不公佈他的違法資訊,那麼要怎麼做?隱藏起來?讓他繼續做明星?這是對公眾信任的一種欺騙,也是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一種傷害。所謂的名人獲得了與之公眾曝光度的利益,也應該承受相應的隱私被披露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