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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夜間照明技術:古代人如何應對夜間的恐懼?古代夜間照明技術

導讀:詩人顧城有一句影響了幾代人的詩:“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尋找光明。”在黑夜中發現光明的意義,並極力探索之,這是詩人的眼睛。然而,黑夜對大眾來講,卻是令人恐懼的存在。

從古至今,特別是在人類發明電力照明技術之前,黑夜總能給人類帶來最古老、最原始、最真實的恐懼。

歷史上的東方和西方,儘管因為時差問題,一個在白天,一個在黑夜,但古人們對於黑夜的認識,以及對於黑夜的恐懼,卻是一樣的,而他們應付黑夜所採取的措施,也近乎相同。

一、古人對於黑夜的恐懼

在人類歷史長河中,黑夜帶給人們的恐懼,似乎亙古不變。它主要有下面這三種。

1、生理限制帶來的感觀恐懼

在人類發明了電力照明裝置以前,儘管也有木柴、蠟燭、油脂等燃料,可供人們燃燒照明。但是,這些照明原料不光效率低下,相對來說成本也很高,無法成為被普羅大眾廣泛深度使用的照明手段。

文人雅士們大愛的“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遊”、達官貴人們喜好的“夜宴劇飲,歲寢室亦燃燭達旦”,畢竟都是“土豪們”才能乾的事,“隨手關燈,節約每一個銅板”才是尋常百姓應該有的日常操作。

因此,在大多數人的生活中,月亮、星星才是夜間的主要光源。比之木柴、蠟燭、油脂,這些光源的效率更加慘不忍睹。作為一個古人,在黑夜行走時摔跤拌蒜,或者遇到飢餓難耐的野獸,是再正常不過之事。

而因為走錯路,掉到溝裡、河裡、湖裡、地窖裡,或者在家裡因踩錯臺階而墜下樓梯,摔個重傷骨折,乃至一命嗚呼,也均不稀罕。

2、對於夜間“怪力亂神”的恐懼

《論語》裡有一句話:“子不語怪力亂神。”孔子不談論怪異、鬼神之事,那是因為在當時,連學識淵博的他都無法解釋這些發生在夜間、口口相傳的“鬼怪”現象。

因此,孔子才教育弟子們,對這些“鬼怪”,我們要敬而遠之,始終保持自己內心的正道就好了。“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或許就是這個意思。

然而,儘管孔子他老人家不想談,但也無法避免“鬼怪”們不在夜間出現。

在西方,“狼人”、“惡魔”、“幽靈”、“女巫”在夜間出現的故事、傳說等數不勝數,時至今日還在孵化大量的魔幻恐怖故事“IP”。

而在東方,僅僅看過一部《聊齋志異》,我們就知道其中的鬼怪,90%以上有“晝伏夜出”的習慣!

除此之外,在古代的東西方,星象學也均大行其道,無論是王宮貴胄還是貧民百姓,都對種種“夜觀天象”深信不疑:月相的變化,會導致人們生病;流星的出現,預示著人們要有災禍,或者宣告某位名將即將離死不遠。

3、對於人類惡行的本能恐懼

有句話叫“月黑風高夜,風高放火天”。從古至今,黑夜往往也給搶劫、縱火等暴力行為,提供了天然的掩飾和舞臺。

夜幕降臨,沒有日光普照,人們的各項活動就不再像白天一樣自如,但對於慣於入室盜竊、路邊搶劫、傷人放火的“強人”來講,則算是到了為非作歹的“打卡時間”。

二、古人對於黑夜的控制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正因為古人對於黑夜的恐懼,以及黑夜對生產生活帶來的種種不便。在古代,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黑夜都被認為是理所應當的休息時間。

而作為執政者來講,為了更好的當對黑夜可能帶來的秩序失衡,必須採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因此,才誕生了東西方通用的兩種控制方法:

1、宵禁制度

宵禁制度在我國由來已久,在《史記·李將軍列傳》中,就有這樣的記載:

“飛將軍”李廣夜飲而歸,被霸陵尉呵止,廣騎曰:“故李將軍”。尉曰:“今將軍尚不得夜行,何乃故也!”止廣宿亭下。

“霸陵醉尉”這個典故,雖然是形容人失去官職以後“虎落平陽被犬欺”的窘迫,但從中也我們也可以看出古代宵禁制度之嚴格,即便是將軍,也不能擅自夜行。

在《曹瞞傳》中,更有曹操棒殺了蹇碩的叔父的記載,而皇帝身邊的紅人蹇碩竟然對此無可奈何(“寵臣鹹疾之,然不能傷,於是共稱薦之,故遷為頓丘令”)。可見,即便是位高權重如蹇碩,其親眷膽敢以身試法、夜晚遛彎,也要受到當時法律的嚴懲。而曹操棒殺權貴,理由非常充分,朝中小人也拿他無可奈何。

人們讚揚大唐的自由、開放與包容,可殊不知,宵禁制度之登峰造極,是在唐代的長安。

《唐律疏議》記載:“京城每夕分街立鋪,持更行夜。鼓聲絕,則禁人行;曉鼓生動,即聽行。”

長安以裡坊為佈局,每坊由坊正負責開關坊門,並在坊角設定武侯鋪,有武侯負責夜間巡夜抓捕。每到夜晚,坊正關閉坊門,嚴禁出入,禁絕行人。

在中世紀的歐洲,同樣存在著宵禁制度,“夏天,城門會一直開到晚上八九點鐘;但在冬季,可能下午4點就會關閉城門”(《中世紀之夜》),城門關閉以後,一些街道還會被用鐵索鎖起來,只有神父、醫生、接生婆等少數幾種職業可以夜行。

在夜晚的城市管理上面,東西方並無二致。

2、巡夜制度

巡夜制度實際上是宵禁制度的延伸。有了宵禁,城市管理者們便會在夜間巡夜,打擊和抓捕違禁的不法分子。

在東方的長安,有負責夜巡的武侯和坊正。而在西方,也有負責夜晚安保工作的巡夜人員和更夫。

巡夜隊伍,少則兩人一組,多則八人一組。他們的指責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是防火和報時。這當然是出於對城市安全的考慮,可以想象,“天乾物燥,小心火燭”的中式臺詞,一樣適用於西方的巡夜人。而給人們報時,也可以看作是一種重要的城市公共服務,東方的更夫同樣如此。

第二是“限行”,即控制人們夜間外出行走。巡夜人的主要責任,並非保護夜行人的安全和與犯罪分子搏鬥,而是設法讓人們老實呆在家中,而不在夜間外出。

第三是防盜。巡夜人在夜晚擁有很大的權力,英格蘭的巡夜人,甚至有權逮捕夜間活躍的任何形跡可疑人員。這與曹操有權打死任何敢於夜晚上街的人是一樣的!

因此可以看出,對於夜間犯罪的判罰,東西方的執法尺度都非常嚴厲。比如《黑夜史》中提到,在歐洲中世紀,“各種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種行為能得到寬大處理:殺死闖入民宅的人”。

在《唐律》中,也有幾乎相同的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

在唐朝,夜間無故串門是要挨板子的。而如果串門者被戶主秒殺,戶主是不被判罪的;而如果戶主知道對方不是歹人,卻仍將其殺掉的,也可以減刑。

結語:在東方,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宵禁制度在晚唐時期走向沒落,並於北宋時期最終荒廢。但在元明清三代,宵禁制度被部分“復活”,明清時期在街頭巷尾設定了柵欄,晝開夜閉。今天前門的“大柵欄”,就是因此而得名。而在西方,隨著中世紀的結束,現代社會的到來,宵禁制度也隨之逐步瓦解。

參考資料:《史記》、《曹瞞傳》、《唐律》、《唐律疏議》、《黑夜史》、《中世紀之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