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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動態】秀山警方搗毀一洗錢窩點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組圖】】

秀山警方搗毀一洗錢窩點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

5月8日,經秀山警方周密部署,迅速搗毀位於中和街道螳螂小區某自建房內一洗錢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6人。

5月初,秀山縣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中和街道某小區一自建房內長期有染髮、紋身的青年出入,行動詭秘。民警透過連續多日偵查,初步確定幾名男子在從事洗錢違法犯罪活動,並明確了團伙基本架構、人員數量、身份資訊及活動範圍。5月8日晚,抓捕民警兵分兩路同時出擊,分別在該自建房內和某網咖內將6名團伙成員全部抓獲,繳獲作案用4臺電腦、8部手機、18張銀行卡、10餘張電話流量卡,凍結銀行卡資金700餘萬元。在縣局反詐中心的全力指導下,案偵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經查,自2020年3月以來,38歲的張某(化名,男)糾集本縣18至20歲的5名無業青年為非法資金洗錢,涉及洗錢金額達4000餘萬元。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仍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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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洗錢是指犯罪分子透過一系列金融帳戶轉移非法資金,以便掩蓋資金的來源、擁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資金的最終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錢財一般都可能與恐怖主義、毒品交易或是集團犯罪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有上述五種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