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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沈女士搭乘郵輪去旅行, 前往用餐途中滑倒

“坐郵輪旅行是什麼體驗?”上海,沈女士搭乘郵輪去旅行,前往用餐途中滑倒,沈女士將郵輪運營者、郵輪船務公司、旅行社等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65歲的沈女士生活條件優越,喜歡到處走走看看,國內國外去過不少地方,這次沈女士又搭乘國際郵輪開啟了又一次的旅行。

沈女士在郵輪上,打算去自助餐廳用餐,途徑泳池邊時,地上都是水,沈女士並沒有繞道而行,是直接由此處透過,沒想到發生了意外,她被溼滑的地面滑到,導致受傷。之後沈女士便將旅行社、郵輪船務公司及郵輪經營者等其他五家告上法庭。出遊本來是件開心的事情,卻因為意外傷害,致使旅途不自在還徒添了許多煩惱。對於65歲的人來說,健康比有多少錢都重要,然而,沈女士卻因此失去了健康的身體。這個代價確實讓人唏噓。

出門在外,自我安全防護,時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於是出門在外的人必須注意的。此事件中,沈女士既然看到了游泳池周圍地面上有水,仍然沒有注意,導致受傷,確實不應該。我們都知道,在光滑的地面上,如果有水,是很容易滑到的,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避開有水區域,或者穿著防滑鞋等,避免出現滑到。然而,事與願違,沈女士並沒有這麼做。那麼,沈女士起訴了三家公司,認為,這幾家公司都應該為自己的受傷承擔責任,這幾家公司是否應該擔責呢?從事件表象上看,沈女士是在郵輪上滑倒受傷,因此作為郵輪的經營者來說,顯然不能擺脫責任的。其他幾家公司是否在事件中存在責任還需根據因果關係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內容的確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尺,即經營者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才能視為其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件中,郵輪經營者稱他們在相應地點已經放置了安全提示牌,因此他們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但是法庭審理認為,郵輪經營者放置的安全提示牌並沒有中文提示,國內遊客是郵輪該航線的主要消費群體,而經營者僅僅用英文作為安全提示語言,在履行安全提示義務方面存在瑕疵,並且泳池周圍地面溼滑,存在事故風險,但經營者並未對防滑防護採取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郵輪經營者在事件中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而沈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正常的生活常識,理應知曉泳池周圍地面溼滑極易滑到,卻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應對事故承擔部分責任,應承擔30%的責任。對於沈女士對旅行社、船務公司等其他四家的連帶責任的追責,法庭認為,與事故發生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因此無需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最終判定,郵輪經營者賠償沈女士9萬餘元。不管別人擔責多少,賠償多少,受傷的都是自己,因此出門在外,小心謹慎才是上上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