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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 大媽因75元土豬肉“漏”掃碼付款被超市“罰款”2萬元

浙江寧波,一位60多歲的大媽在超市購物結賬時,因價值75元的土豬肉沒掃碼,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事後店長要求大媽支付20000元“罰款”私了此事。大媽同意但聲稱沒有那麼多錢。隨後大媽簽下“自願”賠償協議書後,支付了3000多元給店長。大媽的女婿得知此事後,立即報警求助。

民警介入調查此事後發現,這位大媽長期在這家超市購物,可大媽每次購物後都會走自動結賬付款通道,而且大媽每次掃碼付款時,都會將一些價值比較高的貨物“漏”掃碼。

後來超市因賬目經常對不上,就開始查監控,發現這位大媽有故意的嫌疑後,工作人員便將大媽列為重點監控物件。

事發當天,大媽來到超市再次故意“漏”掃碼準備離開時,被工作人員當場發現,並通知店長前來處理此事,

大媽被發現後,心裡很害怕,但自己有錯在先,因此,當店長提出一次性補償多一點超市的損失時,大媽沒有拒絕,但聲稱自己只有3000多元。

最終,大媽在寫下“自願”賠償協議,並支付3000多元給店長的私人賬號後,才得以離開超市。

對於這件事,有網友認為,現在很多大爺大媽愛貪小便宜。很明顯這位大媽不是忘了掃碼,而是故意不掃碼,且是長期如此。因此必須給她一點教訓。

但大部分網友們認為,雙方都有錯。大媽不應該偷東西,而超市可以報警,但不能私自處罰大媽。

1、從法律上講,大媽的行為涉嫌盜竊,應當受到治安處罰。所謂盜竊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他人公私財物的,處5-10日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而言,只要是趁財物的所有人不注意、不知情時,秘密竊取所有人的財物,就應當評價為盜竊行為。至於是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需要根據數額和情節界定。

注意!不論是認定為違法,還是犯罪,行為人主觀上都必須是明知故犯的,即故意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媽是第一次“漏”掃碼而離開,或許可以說她是過失,不是故意的。但超市能拿出大媽不止一次“漏”掃碼,且大媽沒有否認,因此可以認定大媽就是故意的。換而言之,大媽的行為應當評價為盜竊。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對情節特別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所謂的情節特別輕微的,主要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得到當事人諒解以及行為人一貫表現良好等。

具體到本案中,由於大媽盜竊價值較小,違法後主動承認錯誤並得到超市的諒解,因此可認定為情節特別輕微的,因此警方沒有對其治安處罰。

3、不論大媽的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超市都沒有處罰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15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也就是說,由於超市沒有行政處罰權,因此超市當時和大媽說要“罰款”20000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4、民法典同時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視為無效的。

換而言之,由於超市對大媽的處“罰款”20000元,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因此即便大媽已經簽了同意書,也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超市發現大媽盜竊後,可以報警,但無權以任何方式處罰大媽。否則,即便大媽寫下“自願”的協議,也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視為無效的。

最終,超市將3000多元退回大媽並對大媽的行為表示諒解,而大媽也明確表示不會追究超市“罰款”一事的法律責任。

最後,希望大家一定要謹記“務以惡小而為之”這句老話,否則,不僅丟人還會因違法被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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