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小時就能淨入600元!
只需要你出借一樣東西
這樣“躺賺”的好事到底能不能做?
近日,廈門市湖裡區檢察院
對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件
提起公訴
男子王某某因賺了這600元錢
而成為詐騙幫兇
看下事件經過
去年9月9日
王某某在路邊遇到朋友羅某
(另案處理)
羅某悄聲問他:
“想不想賺點錢?”
得知羅某要借銀行卡“跑”賭博流水
王某某仍答應租借
兩人談好以3小時600元的價格成交
隨後,羅某帶王某某來到一處民房。進入房間後,王某某交出自己的手機、網銀賬號和密碼等供對方操作,自己則在一旁等候。
2個小時過去了,王某某的一個銀行賬號被限額,無法轉賬,他又將自己的另一個銀行賬戶交出來。3小時一到,王某某“賺”到了600元。
不久,事情敗露
警方審查認定
在這3個小時裡
王某某名下兩個銀行賬戶共收取轉賬19筆
其中部分為涉詐騙贓款
被騙的屠女士遠在江蘇常州,她報案稱,她在網上誤信了關注淘寶店鋪即可返利的騙局,對方以充值下注、繳交罰金等名目騙了她29。1萬元。警方查明,其中5萬元轉入了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另一名受害人被騙6萬餘元,其中1。9萬元轉入王某某的銀行賬戶。
檢察官認為
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
《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
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某事後很後悔:
“我將賬號借給別人去跑流水,就是貪小便宜,想著賺點錢,沒想到犯法了。”
小編搜了下
類似王某某遭遇的人還不少
不少年輕人
貪圖蠅頭小利
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U盾
及對公賬號、手機卡等重要物品
出借或出售他人
成了詐騙鏈條上的“工具人”
輕則徵信受損,影響貸款、就業
重則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這買賣的,壓根不是自己的卡
而是自己的人生!
檢察官提醒:
別讓自己成為幫兇
檢察官提醒
買賣、租借“兩卡”
均屬於違法行為
切勿買賣、租借給他人使用
“斷卡”行動所斷的“卡”,一是手機卡,包括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還有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絡卡;二是銀行卡,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其中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後,溫馨提示:
不是所有錢都能賺
當心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彭菲 通訊員:湖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