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人員包括:註冊建造師和技術負責人。
2。 主要人員應滿足 60 週歲及以下且由企業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3。 主要人員在 2 家以上企業受聘或註冊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4。 技術負責人的資歷、業績等方面按企業所申請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進行考核。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應明確每個類別資質對應的 1 名專業技術負責人。如企業同時申請建築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應分別明確兩個資質的專業技術負責人;如果一名技術負責人的註冊專業和個人業績同時滿足該兩個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可只申報一人。
5。 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等應分別滿足標準要求,每類人員數量不累加考核。如企業同時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和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乙級資質,只需申報 5 名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即
可分別滿足 2 個類別的註冊人員指標要求;企業同時申請建築工程和公路工程施
工總承包甲級資質,擁有 5 名同時具有建築工程和公路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
師,再有 5 名建築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和 5 名公路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即可滿足要求。
6。 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與一級註冊建造師專業的對應關係見下表。
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類別
一級註冊建造師專業
建築工程
建築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鐵路工程
鐵路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礦山工程
礦業工程
通訊工程
通訊與廣電工程
民航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
冶金工程
機電工程、礦業工程
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