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損失的,根據《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由致害機動車一方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先行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交強險理賠不足的,按照各方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
自己的車輛把他人的車輛給撞了,並導致他人車輛乘客受到傷害的,乘客的傷害符合交強險中第三人的範疇,所以應當由交強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對該乘客受到的傷害進行保險理賠。交強險分為有責責任限額和無責責任限額,具體為:
1、己方機動車承擔事故責任時,包括次責、主責、同等責任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以上數額共計122000元。
2、己方機動車不承擔事故責任時,也即無責任時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以上數額共計12100元。
以上,如果交強險理賠後,自身還有商業三者險的,則由商業三者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那麼,如果沒有商業三者險並交強險理賠不足呢?此時涉及各方對事故責任的分擔問題,也即,各方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分擔。具體為:
1、分擔的主體:包括己方、對方車輛駕駛員、以及受傷乘客;
2、分擔的比例: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其中可以適當考慮減輕乘客的責任比例。